煤礦如果沒有安全的生產場所、作業環境和工作秩序,生產就無法進行。可以說,確保安全生產是做好煤礦一切工作的前提。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幾乎都伴隨著違章,違章雖然不等于必然發生事故,但事故的發生中必然源于違章(極特殊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杜絕違章,就基本控制了煤礦事故。
一、違章現象的成因
違章行為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無知愚昧型",另一類可以稱為"明知故犯型",人是違章行為的實施主體,人的主觀意愿是違章行為產生的內在的、根本的、必然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職工素質低,缺乏保安意識。煤礦職工隊伍由于文化水平低,自主保安能力差,存在著臨時思想和雇傭思想,加之個別部門和單位安全思想教育缺乏針對性,安全培訓流于形式,甚至疏于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不了解、不掌握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必然會導致違章行為發生。
二是僥幸心理作怪,消極對待規章制度。并非每次違章行為都會演變成事故,甚至多次違章,長期違章也可能僥幸地不發生事故。正是由于違章同事故間的非必然的、不等量的關系,使職工產生一種麻痹、僥幸的心理,形成了不遵章作業,消極對待安全隱患的不良慣性。加之遵章作業勢必給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難度",規范作業不如非規范作業隨心所欲,自由度大,致使工人在工作中圖省工、省時、省力,抱著僥幸的心理,明知故犯,便導致事故不可避免地發生。
三是"三程"貫徹不力,安全管理不嚴。一方面,生產指揮者或安全管理者自身素質不高,對安全知識、安全教程知之不多,不能發現違章現象,更談不到糾正和制止違章行為,助長了違章行為的產生和長期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安全管理者安全意識淡薄,工作責任心不強,對違章行為的認識不足,使其在工作中人為降低生產管理標準,明知違章,卻漠然處之,任其發展,在事故發生后的追查和處理中,采取"無所謂"的態度,不負責任,不講原則,草草了事。甚至出于個人工作成績,小集團政績等利益考慮,隱瞞事故,包庇責任人,使有關責任人和其他干部職工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理和教育,姑息遷就,心慈手軟,紀律松懈,安全管理又不到位,技術管理存在漏洞等等,都為違章行為的再次發生埋下了禍根,甚至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