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山的主要事故包括:
采場邊坡滑坡、運輸車輛事故、機械事故、起重傷害、觸電、水害、火災、高處墜落、爆破事故、鍋爐和壓力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事故預防措施有:
(1)露天采剝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經礦山企業負責人批準后施行。露天開采時,必須按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和坡面角。
(2)礦區必須建立地面防水、排水系統,防止地表水泄入露天采場;防止山洪沖毀生產、運輸系統、建構筑物;防止排土場矸(廢)石場尾礦庫發生泥石流;防止山體滑坡、邊坡滑落。
(3)礦山企業地面消防《消防法》執行。
(4)礦山企業爆破材料的生產、儲存、運輸、試驗、銷毀和爆破作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5)礦山電力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等工作,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露天礦山鐵路、汽車運輸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7)礦山的采掘、裝載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按設備的操作規程使用和管理。
(8)對礦山的環境定期進行各種指標的檢測,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