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我礦有良好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礦井水害治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及業標準的規定,特制定以下綜合防治水措施。
一、 探放水
1、六月底前由礦防治水小組負責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老窖的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注其開采范圍、開采年限及有積水情況。
2、六月底前由礦防治水小組組織一次地面檢查,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的匯水、滲漏情況,并根據相關地質災害,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防止地面水落入井下。
3、各采區掘進時必須制定專門的探放水措施,由探水隊進行探水作業,并經常教育職工注意出水征兆,發現異情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各采掘工作面必須堅持有疑必探的作業原則,并制定探放水措施。
5、 探放水措施報總工批準后, 各隊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6、要加強探放水機具的維修與保管,確保正常使用。
7、汛期后恢復被淹井時必須加強水害地點的通風工作,由安監人員跟班測定空氣成分,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
二、防治水
1、對汛期前地面檢查發現的地裂、沉陷、滲漏等異常情況,防治水小組立即制定治理措施,負責限期完成治理工作,且治理后定期進行觀測。
2、治水小組在汛期加強對周圍塌陷區的觀測,檢查治理行洪情況,防止山洪通過裂隙進入井下。
3、汛前各隊要編排防汛勞動組織,切實做好應急值班工作。
4、各采區在汛期應準備相當數量的沙包,嚴防礦井水小窯透水時涌入采區工作面。
三、排水
中央泵房由礦組織在汛前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到位。
紅旗三礦
20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