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監控系統故障檢修、更換檢修期間,為確保監控系統的穩定,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安全技術措施。
一、安全監控系統故障、更換期間的應急機構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隨即成立應急指揮小組。
組長:值班礦領導
成員:通防科、機電科、安全科、生產技術科、監控室等單位的值班干部及礦調度室值班調度員
職責:負責組織、指揮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故障的處理工作;負責組織、指揮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故障期間的安全工作。
二、甲烷傳感器故障
1.發生瓦斯安全監控設備停電故障時,調度員及時通知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工增加故障影響區域內的瓦斯檢查次數,要求每小時檢查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向調度室匯報1次。
2.在甲烷傳感器發生故障時,監控維修工應立即更換甲烷傳感器。并在現場觀察半小時,確認運行正常后方可離開。
二、監控設備及線路故障
1.應及時通知監控維修工下井處理,并向調度室值班員和通防科匯報。監測工下井時應攜帶相關的維修工具。
2.如監控主線路和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時,監控維修工應及時處理,分站故障必須在2小時內處理完畢。
3.在處理以上故障期間,調度室和通防科必須及時通知監控維修工和瓦斯檢查工到所有受影響的地點懸掛甲烷傳感器的位置吊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以便對甲烷濃度進行連續監測。
4.在處理風機開停、風門開關、風速、水位等監控設備故障時,要嚴格按照設備的維修要求及時處理。
5.安全監控設備出現故障后,監控中心應將設備故障情況及采取的處理措施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三、安全技術措施
1.安全監控故障期間,調度員第一時間通知帶班領導,由帶班領導組織入井人員升井。
2.調度員及時向市、州發改委調度室匯報故障原因、人員升井情況、采取措施、處置方案、預計恢復時間等內容。
3.由值班領導牽頭,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分析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經領導批準后組織人員進行處置。
4.入井處置期間由帶班領導牽頭,瓦斯檢查工、安全員、監控維修工同時入井處理,處理期間瓦斯檢查工每隔1小時檢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并將檢查結果報調度室,安全員負責監護安全。
5.安全監控維修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并攜帶維修所需要的各種工器具,包括萬用表、扳手、螺絲刀、斜口鉗等。
6.安全檢查工在工作現場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支護、巷幫、頂板等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工作。
7.在進回風巷內施工時,如需停電檢修,應切斷電源后方可施工作業。
8.工作過程中要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對作業地點瓦斯濃度進行檢查,瓦斯濃度在規程規定的范圍內時方可作業。如果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儀數值誤差較大時,以較大值為準。
9.在處理故障期間,監控維修工要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章操作。
10.安全監控設備故障處理好后,監控維修工升井后應及時按規定填寫安全監控設備故障處理記錄,以備查。
11.本措施未涉及之處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2019)和礦相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