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的目的
本制度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應明確人井人員禁止帶人井下的物品和檢查方法,明確人員人井、升井登記、清點、統計和報告辦法保證準確掌握井下作業人數和人員名單,及時發現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員,并查明原因。
二、主要內容
(一)檢身、清點范圍
生產作業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外來檢查工作參觀學習人員人井,都應實行人井檢身和升井清點制度。
(二)對入井人員的要求
生產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不得人井本礦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人井,應當按礦燈牌號領取礦燈和自救器升井后,必須立即交燈、換牌,嚴禁升井后不交燈或延時交燈。沒有燈牌者或外來人員,必須持調度室證明信領取礦燈和自救器,否則,不準人井。外來檢查工作和參觀學習人員須由礦方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介紹,然后,由有關人員陪同方可人井。
(三)“五不準”入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人井。
(1)班前喝酒的;
(2)未戴安全帽或未攜帶自救器、礦燈的;
(3)著裝不整齊或穿化纖衣服的;
(4)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的;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四)礦燈管理
礦燈必須實行集中管理,由礦燈房統一編號,專人專燈專號使用。嚴禁無牌發放礦燈或亂發礦燈。
(五)入井人員管理
機關人員、工區管理人員下,實行掛牌(或打卡制度升井后填寫“管理干部人井報告表”并摘牌(或打卡)。職工人井,必須執行班前點名、班后考勤。班前不點名者禁止人井;班后兩小時不到工區考勤者,工區值班人員必須查明原因,向礦調度室匯報
(六)工區跟班人員職責
工區跟班人員負責掌握本區當班職工的人數升井情況。當班人員下班后,工區跟班人員應最后離開施工現場。
(七)延時升井人員管理
每班換班兩小時后,礦燈房必須把尚未歸還礦燈人員的名單報礦調度室確因工作需要延時升井的,本人應報告調度室。
八)罰則
違反入井檢身和升井清點制度的,依照企業安全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九定期檢查
定期對入井檢身和升井清點情況進行檢查
三、入井檢身與升入井清點制度范例
某國有重點煤礦《人井檢身與升人井清點制度》
第1條為保證入井人員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生產作業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外來檢查工作、參觀學習人員人井依照本制度進行人井檢身和升人井清點。
第3條生產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人井。
外來檢查工作和參觀學習人員須由礦方進行安全注意事項介紹登記后,由有關人員陪同方可人井。
第4條本礦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人,應當按礦燈牌號領取礦燈和自救器。升井后,應立即交燈換牌,不許升井后不交燈或延時交燈。
第5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下井。
(1)班前喝酒的;
(2)未戴安全帽或未攜帶自救器、礦燈的;
(3)穿化纖衣服或著裝不整齊的;
(4)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的;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第6條礦燈實行集中管理,專人專燈專號使用礦燈房應對礦燈統一編號,禁止無牌發放礦燈或亂發礦燈。
第7條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下井,實行人井掛牌、升井摘牌制度。
第8條作業人員下井,實行班前點名、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點名者禁止下井班后2小時未考工者,值班人員應當查明原因井向礦長報告。
第9條班組長負責掌握當班作業人員人、升井情況。當班作業結束,班組長應當最后離開作業現場。
第10條每班換班2小時后,礦燈房須把尚未歸還礦燈人員的名單報礦值班室。確因工作需要延時升井的,作業班組長或本人應事先報告值班室。
第11條違反本制度,根據情節和后果,依照安全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第12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