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斜井概況:
貴州五輪山煤業有限公司副斜井長度為1120m,傾斜度數14°,巷道為錨噴支護巷道;斜井凈寬4600mm,凈斷面17.6m2;巷道頂部每隔20m安裝一盞15W防爆節能燈,下行左側安裝12吋排水管兩條和2吋供水管一條,下行右側設有寬深分別為300×200mm水溝一條及按設計要求施工完成的間隔40m一個的躲避硐室;在988m處(下行右側)開113軌道石門;井底車場設計在+1330m軌道大巷內,與井筒方位一致,空、重車線設計在大巷內,車場形式為閉環式,車場調車均在直線上進行,調車簡單、管理方便。
一、斜巷運輸安全保障方案
(一)礦井軌道
1、軌道質量要求:
礦井軌道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2)、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4)、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5)、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6)、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
2、軌道維護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必須加強維護,定期檢修;軌道工必須對軌道運行線路每班進行巡回檢查,檢查部位(內容)主要有:軌道軌距、軌道接頭、軌道道岔組件、軌枕、道床等。發現軌道陰陽、接頭錯接、夾板螺絲松動、軌距超標、軌枕吊板或損壞、底板底鼓等影響安全行車的情況時,必須按軌道質量標準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保證行車順暢、安全;
(二)、安全設施
為預防發生跑車事故,或發生跑車事故后,在最短的時間(距離)內將繼續下跑的車輛阻止住,使跑車事故塤失將到最低,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斜巷運輸必須安裝有國家“MA”標志的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所安裝的安全設施必須牢固、可靠、有效,并做到經常檢查、維護,定期檢修實驗,確保行車安全。
1、安全設施安裝要求:
1)、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2)、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3)、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4)、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5)、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6)擋(阻)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的。
2、安全設施安裝:副井上車場左右道各設兩道阻輪式擋車器(暫時手動),井口門設一組手動常閉式安全門。井口門以下略大于一列車長度處設一組FJB—A型雙余度常閉式擋車欄。在斜巷330m、560m各設一組FJB—A型斜井跑車防護裝置,在730m、930m處各設一組常開式跑車護裝置(超速吊梁)。底彎道以上15m處設一組重型擋車欄。113軌道石門偏口道岔后設置防止車輛誤入車場的阻車器、保安棍各一套。斜巷軌道中心每隔15m間距設托繩輪一組,共設托繩輪148組(雙軌);
3、安全設施的維護:
1)、安全設施維護人員必須每班對軌道線路上安裝的防跑車裝置及跑車防護裝置、拖繩輪等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安全設施不完好、不可靠時必須及時維修。
2)、檢查、維修安全設施時,維護人員必須同信號把勾工聯系好,嚴禁行車。工作完成并試操作無問題后放準恢復行車,以確保行車及人身安全。
3)、定期對跑車防護裝置進行模擬試驗,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安全設施靈活、可靠、有效。
(三)、通訊、信號、報警裝置
1、通訊裝置
運輸斜巷各場口必須安裝可靠的通訊裝置,便于工作及處理問題時相互聯系。當通訊系統出現故障時,信號工須及時匯報區隊值班員,安排維修人員進行處理;
2、通訊裝置安裝:提升機房、上下車場、113軌道石門均設有通訊電話互相聯系,斜巷內裝卸物料時,使用防爆無繩電話與上車場信號工進行提升信號聯系,或每隔100m設置一組防爆組合電鈴與上車場信號工進行提升信號聯系;
3、信號裝置
1)、運輸斜巷各場口必須安裝可靠的信號裝置,主要運輸斜巷,嚴禁下部車場直接向車房發送開車信號。
2)、信號要清晰,要聲光兼備并杜絕失爆。
3)、主要運輸斜巷必須安裝行車指示紅燈。
4)、當信號系統出現故障時,信號工須及時匯報區隊值班員,在維修人員未處理好信號系統故障前,嚴禁無信號行車。
4、信號裝置安裝:井底車場信號峒室、113軌道石門信號峒室、上車場臨時把鉤工房各設一臺PXK—2型PJC絞車提升信號系統收發器,上車場另設一臺PXK—2型PJC絞車提升信號系統收發器連通提升機房,井下收發器固定在離底板1.2m高的信號峒室壁上,井上收發器安裝在上車場臨時把鉤工房和提升機房內;
5、聲光語音報警裝置:
1)、主要運輸斜巷各場口、輔助上下山必須按煤安規程規定,安裝可靠的聲光語音報警裝置。
2)、聲光語音報警應語音清晰、聲光俱全并與絞車連鎖。
3)、語言聲光報警器出現故障時,信號工須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維修,未排除故障前嚴禁行車 。
6、聲光語音報警裝置安裝:井底車場底彎路以里20m處、113軌道石門牛鼻子處、井口門各設置一臺與絞車連鎖的語言聲光報警器。其它輔助上下山按運輸管理規定設置語言聲光報警器;
(四)、提升容器(車輛):
1、主要采用1.5t礦用固定箱式礦車、1.5t普通材料車、1.5t普通平板車、18t重型平板車、 1.5t翻斗式礦車進行提升運輸;
以上產品必須具備有國家“煤安”標志,即“MA”標志。
2、使用中的運輸車輛應經常檢查、定期檢修。并做好大、中、小檢修記錄;
3、嚴禁不完好車輛上道運行。
(五)、車輛連接裝置:
1、礦車插銷、三環鏈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兩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有探傷報告。三環鏈內徑長度不低于41.5mm,且必須有靜拉力實驗報告,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即不小于500KN;以上產品必須具備有國家“煤安”標志,即“MA”標志;
2、車輛連接裝置必須與礦用車輛尺寸型號相對應;
3、斜巷提升必須安裝使用保險繩。保險繩規格型號不低于絞車主繩型號,保險繩與主繩之間的連接,使用與繩徑相對應的u型卡子進行連接,繩卡數量不少于4副,且壓接緊固。提升鋼絲繩繩頭與保險繩繩頭必須設置雞心環;
4、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系數均以下列標準設置:
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0;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于6。
5、嚴禁使用變形、斷裂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連接件連掛車輛。
(六)信號把鉤工
1、信號把鉤工必須由經過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2、信號把鉤工必須嚴格遵守并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并持證上崗;
3、信號把鉤工上崗后必須認真檢查鉤頭連接狀況,距鉤頭15m內鋼絲繩情況,保險繩的固定情況,車體、輪對、警示燈的完好情況及本崗位范圍內的軌道情況,必須檢查各安全設施、信號設施、語音報警裝置等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積極處理,隱患不消除不得運行;
4、上下車場把鉤工每次運行前必須認真檢查各車輛的連接裝置,三連環是否連接正確,礦車插銷是否插到底, 插銷防脫落裝置是否起效,保險繩是否掛好,翻斗插銷是否插好、鎖牢,車輛狀況是否完好,確認無隱患時,方可發出運行信號;
5、信號把鉤工所發信號必須清晰準確并按照“一停、二提、三放、四慢提、五慢放”的規定進行工作。嚴禁亂打點。車輛在上下車場及113軌道石門甩車場既將運行時,信號把鉤工必須發出慢車行車點,下車場及113軌道石門甩車場當車輛運行時,信號把鉤工必須目送、目迎車輛離開或進入井底車場及113軌道石門甩車場,緩慢進入或離開斜巷軌道;
6、運輸工作中嚴格執行 “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運行中密切注意鋼絲繩和視距內車輛、軌道的狀況,發現異常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排除不安全隱患后方可重發信號繼續運行;
7、在上車場當車輛行至上變坡點以下絞車鋼絲繩張緊后信號把鉤工方可打開安全門,上車場阻車器和井口安全門必須隨時處于關閉狀態,只有當車輛運行時方準打開,但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阻車器;底彎道以上阻車器必須隨時處于常開狀態,行車時方準閉合,車輛通過后必須立即開啟,必須使其隨時處于擋車狀態;
8、各單位所裝物料,必須使用規定材料綁扎物料或封車,嚴禁使用麻繩、鐵絲等不合格材料,否則信號工不得發出行車信號并立即匯報本單位值班人員,直至更改合格后方準運行;
9、運送“四超 ”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項運輸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分管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運輸,并嚴格按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操作。
(七)提升設備 (小絞車)
1、小絞車司機必須由經過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并持證上崗;
2、絞車操作工必須熟悉所操作絞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及操作方法,熟知信號聯系方法,會處理一般性故障;
3、必須嚴格遵守并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無關的事情,行車時不準與他人交談;
4、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不齊全或不完好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聽不清不開;超長、重、寬、高車輛無專項運輸安全技術措施不開;
5、必須熟悉信號聯系方法,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6、開車前絞車司機必須檢查絞車基礎是否牢靠,機械、電器部分及信號裝置是否完好。按規定檢查鋼絲繩,達不到以下要求不準開車:繩徑符合要求,無彎折、硬傷、打結、嚴重銹蝕,斷絲不超限;鋼絲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并連接牢固,有可靠的護繩板;
7、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后,放準按信號指令方向啟動絞車。下放礦車:要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不準留有余繩,以免車輛通過變坡點時,突然加速、沖擊損傷鋼絲繩。上提礦車:車過上口變坡點后,應按信號及時停車,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8、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應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9、處理礦車掉道時嚴禁用小絞車硬拉復位;嚴禁拉空鉤頭,如需拉空鉤頭時,必須有專人端扶鉤頭,絞車速度不得大于1m/s;
10、因事故或其他原因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離崗。如需要松繩處理事故時,必須有施工人員采取措施,將礦車固定好;
11、必須注意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現下列情況時,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再運行,嚴禁開病車;
1)、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載增大,或突然松弛。
3)、壓趄柱有松動現象。
4)、電機單相運轉或冒煙。
5)、突然斷電或有其他險情時。
二、水平巷道運輸安全保障方案
(一)電機車運輸:
礦井采用5t防爆特殊型電機車運輸。電機車司機必須由經過《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并持證上崗。
1、開車前的檢查
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詳細了解列車行駛狀況、信號及線路狀況、存在的問題,并對電機車進行認真檢查:
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2)、手閘(風閘)及撤砂裝置應靈活有效。
3)、照明燈應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應清晰、宏亮,紅尾燈正常。
4)、連接器應良好,蓄電池電壓符合規定,蓄電池箱應固定穩定,鎖緊裝置應可靠。
5)、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6)、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撤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7)、沙箱內應裝滿符合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紗。
2、開車前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數和車輛連接不符合規定。
2)、裝載的物料、設備超寬、超長、超高、超重而又無專門運輸安全技術措施或重心不穩,封車不牢。
3)、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4)、有其他安全行車的隱患。
3、開車運行
1)、開車前,司機必須發出警號。開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緩慢啟動機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2)、機車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避免因過久停留而過熱。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使用制動閘控制車速。
3)、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
4)、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嘹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情況,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5)、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間距。
6)、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4m/s;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m/s,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m/s。
7)、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燥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方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8)、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到零位,然后進行檢查,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9)、列車出現故障或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4、減速停車
1)、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撤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2)、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行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3)、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4)、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撤砂。
5)、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6)、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操作手把轉至零位。
5、司機注意事項
1)、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掩住。
2)、嚴禁使蓄電池過放電。
3)、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4)、運輸四超車輛(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時,應執行專項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5)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沒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后40m處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列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6)、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確需頂車、調車或處理事故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司機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并做到連車頂車。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m/s。
2)、對車頂車時,司機要集中精力操作,隨時注意連車人的安全,嚴禁強行推頂。
3)、頂車時列車兩側嚴禁站人。
7、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m;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二)、電機車維修、維護
1、蓄電池機車必須制定大、中、小維修計劃及日常維修制度,并包機到人;
2、機車維修工應對正常運行的機車進行維護保養,嚴禁機車帶病運行,杜絕失爆現象;
3、機車使用前機車維修工必須對機車進行全面檢查;日常檢查主要包括以下部位:制動系統、照明系統、控制器、插銷連接器、電纜、儀器、儀表、車棚等;
4、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現場處理不好必須匯報區隊值班人員,征得值班人員同意后調車庫修理;
5、機車維修工必須做好日常維修及大中小維修記錄。
(三)人力(推車)運輸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需要人力推車時,推車人必須征得運輸調度人員的同意后,方可在平巷指定范圍內推車; 2、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 3、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4、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嚴禁放飛車; 5、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三、其他保障方案
(一)防雷電裝置:
井口門以下雙軌各設兩道絕緣夾板,兩道絕緣間隔20m,并在井口門以下20米處設有軌道接地線一條。井口門以上道岔尖部設有兩道接地線,以防雷擊電流傳入井下。
(二)車輛掉道復軌
車輛發生掉道后,現場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及時通知帶班班長及區隊值班人員,帶班班長或區隊值班人員應視掉道程度決定是否匯報公司調度中心。掉道程度達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匯報公司調度中心:
機車四個車輪掉道;平巷組列車輛掉道超過4個車的;斜巷組列車輛掉道超過兩個車的;復軌影響時間可能超過1小時以上的掉道事故;大型設備車、支架車、“四超”車輛等特殊運輸車輛掉道;
1、復軌規定
1)、現場安全責任制:一般掉道復軌的安全工作由帶班班(組)長負責。匯報給公司調度中心的掉道事故,區隊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復軌的安全工作。
2)、現場檢查制度:現場安全負責人,必須周密檢查掉道現場巷道支護及所有設備、設施有無再次發生事故的隱患,特別是檢查掉道車輛穩定性是否可靠。
3)、復軌方案的制訂:在經過周密檢查后,現場安全負責人應根據掉道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復軌實施方案,必要時要征得上一級行政負責人的意見。
4)、安全措施的落實: 現場安全負責人對復軌有關的每一個環節、步驟都必須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包括:穩車、牽拉、抬墊;防歪、防滑、防竄、防崩等方面。
5)、穩車作業制度: 必須實行“先穩車、后處理”的作業制度,穩車固定的方法按平巷掉道和斜巷掉道兩種類型實施。
6)、復軌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嚴禁用電瓶車、絞車等機動設備強拉硬拽牽引復軌。
(2)、現場安全負責人在處理事故前,必須布置好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退路,并做好安全防護。
(3)、進行復軌前,現場安全負責人必須檢查巷道支護情況,支護不牢或有片幫、冒頂等危險時,必須先行處理后方可進行復軌作業。
(4)、兩個或兩個以上車輛掉道時,必須逐個進行復軌,嚴禁同時復軌。
(5)、超高、超長、超寬、超重的車輛或重心高、重心偏有傾倒危險的車輛復軌時,必須首先采取可靠的防止車輛歪斜措施后方可復軌。
(6)、采用復軌器復軌時,復軌器要垂直放置,底部必須用木料墊實、墊牢、墊平。
(7)、采用人力杠桿復軌時,杠桿必須牢固定位,嚴防杠桿轉動或滑脫;一次撬抬高度不得超過150mm;撬起車輪墊木料時,墊料人不得將頭和身體的任何部位放在兩車之間及沒有采取防歪措施的車輛一側。
(8)、車輛掉道確須起吊復軌時,必須根據巷道支護形式及支護強度,制定特殊復軌安全技術措施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各種巷道起吊生根的方法和支護要求。必須設專人觀察頂板。使用手拉葫蘆起吊時,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手拉葫蘆的額定重量。人員必須站在有安全退路的地方操作手拉葫蘆。
(9)、架棚巷道采用棚梁作生根點時,必須對棚梁進行加固;錨噴或錨索支護的巷道,不得用起支護作用的錨桿或錨索作生根點。特殊地點確需起吊時,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分管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不得用礦車銷子上的把手環作起吊點。
(10)、特殊運輸(包括:支架、大型設備以及“四超”車輛)的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制定掉道復軌的具體規定。
(11)、如需輔以起吊復軌,現場必須有區隊跟班領導統一指揮。起吊所用的人字架、三腳架、龍門架、事先打好的啟動梁、起吊環、起吊錨桿等必須安全可靠,經帶班班長、區隊跟班領導共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允許后方可起吊復軌。
(12)、以上規定在復軌過程當中必須嚴格執行。
2、平巷車輛掉道復軌方案
1)、平巷運輸車輛掉道后,現場操作人員視掉道情況匯報后,必須立即在掉道區域前后40米的地點設置警示標志和車檔,防止其他機車車輛闖入該區域。
2)、復軌時,必須把未掉道的車輛與掉道車輛摘開并掩好。牽引機車掉道一般用千斤頂或復軌器復軌;礦車掉道應采用復軌器進行復軌,沒有千斤頂和復軌器時,可采用墊拉或翹抬的方法復軌;
3)、機車掉道復軌時,必須使用硬質木料或木楔將另一頭掩牢,用千斤頂或復軌器將掉道的一頭逐漸抬高,用木料隨抬隨墊,待車輪輪緣高出軌道后,撥正機車使車輪踏面與軌頂重合,然后撤除千斤頂或復軌器或抽出墊木放下車體。
4)、礦車、材料車掉道復軌時,使用復軌器拉車上道時,復軌器必須安裝牢固后方可連車,人員離開掉道車輛后方可向機車司機發出開車信號。司機開車必須精力集中,慢起穩拉。
5)、串車掉道,必須單個車輛進行復軌。采用墊拉方式上道時,使用硬質長木料牢固地填入掉道車輪下部,一次高度不到位時可以重復進行,待車輪輪緣高出軌道后,撥正車輛上道。司機開車必須精力集中,慢起穩拉,不得強拉硬拽;采用翹抬方式上道時,必須使用硬質木料或木楔將另一頭掩牢,用撬杠將掉道的一頭撬起,用木料逐級墊起車輪,待車輪輪緣高出軌道后,撥正車輪使踏面與軌頂重合,然后撤除墊木放下車體。
6)、采用翹抬方式上道時,支撐物必須放置可靠,起撬點必須牢固,按壓撬杠時,必須抓穩拿牢并不得滿把抓扛,且雙腳必須躲開撬杠下壓垂直點。
7)、特殊運輸車輛掉道復軌時,必須首先檢查車輛裝載重心及封車固定情況,必須采取防止裝載物品滑脫或車輛歪斜的安全措施。
8)、雙軌線路出現掉道時,必須兩股線路同時禁止通行。特殊情況確需通行時,必須在滿足安全間隙的前提下,停止復軌工作方可允許另一線路車輛通過。
3、斜巷車輛掉道復軌規定
1)、斜巷車輛掉道復軌必須嚴格執行復軌規定。
2)、斜巷串車車輛掉道時,斜巷各車場信號把鉤工應立即關閉斜巷各車場的阻車器和擋車器。
3)、斜巷串車車輛掉道后,必須先由上把鉤工下行進行檢查,并首先用道木在掉道串車車輛下方支設木馬(或掩車器)掩擋后,方可讓下把鉤工上行參加復軌工作。
4)、絞車司機在掉道礦車沒得到穩車處理前,不得松開絞車制動閘,不得離開司機崗位。復軌過程中必須剎緊制動閘。
5)、斜巷串車車輛掉道復軌前,上中下各車場入口處,都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禁止其他人員進入斜巷。
6)、斜巷串車車輛掉道復軌前,必須對串車所有車輛實施可靠的穩車固定,然后才能將掉道車輛和沒掉道車輛摘開進行上道。穩車的方法視車輛掉道的情況而定。
7)、斜巷穩車材料應選擇不小于Φ15.5mm的鋼絲繩及相匹配的繩卡或用不小于40T的刮板鏈及相匹配的聯接卡。
8)、斜巷穩車方法:
(1)、用鋼絲繩套或刮板鏈鎖好掉道的車輛。最下方的車輛掉道,先鎖牢上方車輛;最上方的車輛掉道,先鎖牢下方車輛;中間的車輛掉道,應鎖牢上下方所有車輛。
(2)、鎖定的方法應采用繞軌道底下和礦車輪軸進行固定。鋼絲繩纏繞不得少于2圈,繩卡不得少于2付。
(3)、四個車輪掉道時,一端復軌后,要重新固定另一端方可上道。多個礦車掉道必須逐個固定。
9)、斜巷復軌時嚴禁摘掉鉤頭、連接器、保險繩。提升鋼絲繩嚴禁有余繩。
10)、斜巷復軌過程中,工作人員需要穿越軌道時,必須從車輛的上方通過,嚴禁從礦車的下方穿越。
11)、復道完成后,解除車輛的掩鎖必須嚴格按由上而下順序進行,清除所有障礙物,復道人員全部撤離現場,信號把鉤工確認無誤后 方可發出運行信號。
(三)、爆炸材料運輸安全措施
1、斜巷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運送必須爆炸材料前,必須事先通知運輸部門、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3)、運輸煤礦許用類炸藥或電雷管時,每車只準放一層爆炸材料箱,且不得滑動。運送其它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運送車高度的2/3。
4)、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的運送速度不得超過2m/s。
5)、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確需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2)、煤礦許用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3)、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5)、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3、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