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有限公司煤礦二采區臨時變電所內因變壓器安裝做兩個高壓電纜頭。需動用噴燈加工。為確保施工作業安全完成,特制定如下安全技術措施:
一、井下動火前,技術科必須編制切實可行的動火安全技術措施,經本礦總工、通風、機電、生產、安檢等部門負責人會審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二、本此動火的范圍只限在二采區臨時變電所內進行,其他地點嚴禁動火。
三、井下動火前,必須先將變電所兩道分門打開確保風流暢通。
四、井下動火前,必須先將動火地點及其附近20m范圍內的易燃品或容器罐之類的物品清除干凈,防止引燃或受熱膨脹而發生爆炸。
五、井下動火前,瓦斯員必須檢查動火地點及其附近20m范圍內的瓦斯濃度,檢查地點不能少于5點,只有當動火地點及其20m附近的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動火。瓦斯員必須把檢查結果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并填寫在現場的瓦斯牌板上。
六、井下動火前,安檢員必須在現場監督檢查動火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違規違章操作,安檢員有權停止一切與明火有關的工作。
七、瓦斯員、安檢員必須,現場盯崗制,嚴禁在未檢查瓦斯區域使用明火。
八、明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審批手續,只有當瓦斯員、安檢員、工程負責人、作業人員四人共同在動火聯簽單上共同簽字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地點必須設置滅火器,數量不少于3個,設置好消防鍬、消防桶、消防沙(數量不少于0.5m3)和消防軟管(不少于50m,已經接在三通閥門上)。
十、動火結束以后,瓦斯員和安檢員要監督施工單位,認真清理動火地點,消除隱患,對動火地點全面檢查,確認無隱患后,瓦斯員和安檢員方可撤離動火現場。
十一、由于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造成事故都要追究其責任。
十二、本措施未盡事宜,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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