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完善職業病防治管理,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大搞技術革新,改革生產工藝。以低噪聲設備替代高噪聲設備等。隨著生產發展過程逐步提高機械化裝備,以減少工人與有害因素接觸的機會。
3、采用合理的通風系統等技術措施來降低及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4、加強生產設備的管理,改善井下作業條件和減輕環境污染。
5、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四同時”施工,確保這些項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可以達到國家標準。
6、制訂和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7、加強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健康習慣,防止有害物質進入體內。
8、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
9、對接觸生產性有害作業的工人,進行就業前體格檢查和定期體格檢查,及早發現禁忌癥及職業病患者,及早進行處理。
10、根據國家制定的一系列健康標準,定期檢測作業環境中生產性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