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目的
為確保紅四煤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測系統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紅四煤業有限公司。
1.3職責劃分
1.3.1調度室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維護和使用,從地面機房到監控分站及大巷、采區上車場主干線路由調度室負責維護,分站以下通信線路及各種傳感器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和撤除。
1.3.2調度室負責根據現場實際布置及時繪制和修改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并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及維護人員必須經技術和業務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位置。
1.3.3調度室要加強機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專人值班并對安全監控系統及其設備進行監視,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系統出現的問題要隨時做好記錄。
1.3.4調度室根據監測監控系統的布局,在不破壞各系統整體結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給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壞布局與結構為代價而擅自調整。
1.3.5為保證安全監控設備靈敏可靠,監測維護人員必須按規定對安全監測設備進行調試校正。甲烷傳感器、甲烷超限斷電每10天進行一次標校。風速、溫度、一氧化碳等其它傳感器每半個月進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監控設備運行半年后必須上地面進行檢修,并做好傳感器調校和斷電測試記錄。
1.3.6監控系統維護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每天檢查安全監監測設備及電纜,并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測結果記錄在冊。當兩者讀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進行標校完成。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時,必須立即更換。
1.3.7在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維護人員配合安裝。
1.3.8監測維護工對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速、風量、設備開停、風門開關、斷電儀等監控傳感器及傳輸線路等監控設備設施必須勤保養、勤維護,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
2 管理規定
2.1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實行“統一規劃聯網,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紅四煤業礦調度室負責統一管理,必須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輸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2.2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設備、軟件及煤礦聯網軟件系統及KJ83N系統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提供。
2.3煤礦安全監控裝備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取得“MA”標志和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連線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并嚴格按信號電纜的要求進行縛設,吊掛整齊有序,嚴禁與調度電話線或動力電纜共用,確保其本質安全防爆性能。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防雷保護.
2.4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當系統主機和主通信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由分站實施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為了保證甲烷濃度的連續監測,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池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時,且系統具有饋電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2.5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備機和服務器必須專人專用,不得安裝與安全監控無關的軟件,定期進行系統和數據維護,并及時進行系統更新,定期進行病毒檢測。
2.6甲烷傳感器和甲烷斷電儀應具備下列閉鎖功能:
2.7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濃度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8甲烷濃度達到斷電濃度時,切斷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自動解鎖;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應切斷該設備 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2.9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2.10安全監測設備如有故障、損壞、丟失,使用單位應及時匯報調度室安排處理。凡升井的監控傳感器等設備統一由監測維護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規定懸掛(傳感器距巷幫不小于200mm,距頂不大于300mm,距掘進迎頭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辦法
3.1調度室負責按規定配齊系統所需要的監控設施及各種傳感器,傳感器的設置、數量、位置及斷電范圍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頂部,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監測系統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調度室值班人員應按照處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立即安排人員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決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處理時間。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超過8小時未處理完畢的,監測維護工給予100元罰款。
3.3任何工作場所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礦調度室,經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監控系統設備的正常供電。計劃內停電、停風而影響監控系統的,要提前通知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否則以事故論處,并對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次的罰款。
3.4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傳感器非監測維護人員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調整,一經發現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罰款。
3.5各掘進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應設專人負責監控傳感器及纜線的維護、管理,應對監測設備精心管理,妥善保護,懸掛整齊,保證臺臺完好。否則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罰款。
3.6監測維護人員應每天對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纜線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線纜達不到完好標準或野蠻使用的,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罰款。
3.7任何單位未經調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動監測設備,否則將對責任人給予500元的罰款。
3.8對需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作業現場班組長必須明確專人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進班組長應安排專人將甲烷傳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并在爆破結束后,及時將甲烷傳感器移到規定地點。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安全監控設備不按規定進行移動,導致傳感器損壞的,對采掘班組長一次性罰款500元,對所在的采掘區隊隊長罰款300元并按原價賠償。
3.9使用單位要保證所用監測設備、電纜等的完好和衛生,跟班電工應對使用中的傳感器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干燥,避免灑水噴漿,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如發現傳感器有積塵或有噴漿料、油污、淋水等現象,一次罰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傳感器報廢的,按原值的2倍進行處罰。
3.10掘進迎頭在安裝監控傳感器及敷設線路時,必須按照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安裝、吊掛,不得出現線路交叉、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或亂拉亂掛現象,否則對責任單位責任人及跟班電工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處理。多余的纜線要按標準盤放整齊,堅決不允許圖省事、怕麻煩而隨意裁斷,對隨意裁截信號電纜的單位將給予電纜總長原值2倍罰款,并對負責人及跟班電工給予200元的罰款處理。(線纜按米計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號纜線隨工作面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回撤盤放過多的,可以從纜線接頭處斷開并及時升井上交。對隨意裁截信號電纜的責任單位及跟班電工各給予200元的罰款。
3.12瓦斯超限斷電控制系統管理及使用規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斷電裝置為KDG0.3/660型遠程控制開關,用于遠距離控制設備的開關,可反映被控設備的狀態,甲烷傳感器、線路故障或瓦斯濃度超限等都將按照《規程》要求切斷閉鎖開關的電源,直至故障恢復或瓦斯濃度恢復到正常為止。私自甩掉送電的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給所在的區隊罰款1000元。
3.13使用單位負責對斷電器的使用和維護,斷電器必須按規定吊掛在配電點上方,電纜吊掛整齊,接線附件必須符合完好標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斷電器或甩掉控制線路,否則給予責任人500元的罰款。給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罰款。
3.14動配電點需要改動斷電器時,必須提前向調度室申請,批準后由監測維護工施工,未經批準擅自變動的將給予500元的罰款處理。
3.15監測維護工對斷電器及閉鎖開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出現故障必須在8小時之內處理好,嚴禁不通過斷電器閉鎖供電,否則給予當班監測維護工罰款100元。
3.16保證饋電傳感器正常工作,監測維護工將定期對遠控斷電器現場標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單位必須安排電工積極給予配合。
3.17必須在保證閉鎖裝置工作可靠、閉鎖開關完好的狀態下,瓦斯電閉鎖裝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將閉鎖開關的控制回路的保護裝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啟動按鈕。停止按鈕損壞必須更換,不得短接,不準隨便改變閉鎖開關控制回路的電壓電流參數。
3.18瓦斯超限時,斷電器工作實現斷電。當瓦斯數值降至復電值時,必須用啟動按鈕復電,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復電,否則將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處理。
3.19對采掘區隊未經監控部門同意私自拆除斷電器、傳感器和風門開關等,對區隊長一次性罰款1000元,對當班班組長罰款200元連帶個人罰款100元。
3.20其它細則按AQ1029-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進行執行。對不按《規范標準》執行或執行達不到標準的(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除外),對其責任人每次處罰100至2000元
4附則
4.1本考核辦法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4.2未盡事宜按上級或礦相關規定執行。
紅四煤業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