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1、礦井主要通風機進行更換或改造;
2、礦井采掘系統發生全面變化或局部變化;
3、巷道貫通后通風系統的變化;
4、全礦井通風系統的調整;
5、礦井反風操作時;
6、礦井發生災害事故時;
7、新開工程或采面結束。
8、井下局部瓦斯積聚處理。
二)、風量調節的審批程序:
第一:由通風科制定方案;
第二:技術負責人審查后;
第三:通風科負責實施。
三)、組織管理:
1、成立機構,由礦主要負責人任組長,通風科科長、安全通風工、測風工、瓦斯檢查員共同組成調風組織機構,礦長負責指揮,通風科長負責通風調度,測風工、安全通風工和瓦斯檢查工具體負責現場調節。
2、通風科具體負責全礦的日常的風量配置和風量調節管理及落實。
四)、安全措施:
1、局部性的風量調節,由通風科提出方案交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實施;
2、礦井系統發生變化或落實采掘計劃時,必須制定好風量調節的安全措施和方案,經會審后,由通風科負責實施。
3、礦井發生災害事故或瓦斯積聚時,急需處理,需要調節,現場當班瓦斯檢查員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由當班值班領導立即作出調風決定,在不影響其它用風情況下,由現場瓦斯檢查員負責進行現場調節。
4、井下有計劃調風必須嚴格按調風措施執行;臨時性調風必須通知現場人員,由瓦斯檢查員作好現場風量和瓦斯監測。
5、同時,風量調節后,必須由測風工現場測風,作好記錄。同時,做好瓦斯檢查,確保因調節后,不致于影響其它作業點或造成瓦斯超限。
主通風機反風安全措施
一、反風原則:
1、年度反風演習或反風實驗,可以進行反風。 2、因井下瓦斯事故、火災事故等,救災需要進行反風。 二、反風操作規定:
1、進行反風演習或對風機進行反風實驗,要制訂臨時反風安全措施。臨時安全措施中寫明安排反風的日期、時間、參加人員、負責人、反風操作人及其分工等情況。
2、負壓通風變為正壓通風到恢復負壓通風,要求在10分鐘內完成,反風時切斷井下電源,停止井下生產。
3、反風演習(實驗)工作由技術負責人負責,礦長統一指揮,風機司機操作。
4、反風前先測得井下進回風和主要通風巷道的風量數據,關好反向風門,待風流運行穩定后,再測得井下進回風和主要通風巷道的反風量數據。如實測礦井反風量等于或大于負壓風量的40%,說明反風成功。
5、反風工作完成后,立即恢復負壓通風,安排2名瓦檢員對井下各用風地點的瓦斯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瓦斯濃度在規定范圍內,才準通知地面向井下逐段恢復供電。
6、恢復掘進通風前要檢查風機附近10米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掘進頭由外到里進行檢查,瓦斯濃度不超過1%,才準人工啟動局扇。
7、如停區瓦斯濃度超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必須控制風流,限量排放。
8、反風操作司機服從技術負責人的指揮,風機停止運轉后,將主通風機關開換相為正壓通風,并啟動風機。反風工作結束后將開關換相恢復負壓通風。
9、反風工作結束后,要通知相關人員恢復工作,并作好反風記錄,風機開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