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礦井處理瓦斯超限事故的效率,最大可能地減少因瓦斯超限造成的各種負面影響及由此帶來的各種事故隱患,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根據瓦斯管理的若干規定,制定本安全技術措施。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思想意識,在各種作業活動中,嚴格遵照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從根本上杜絕瓦斯超限事故的發生。在作業活動中,一旦發生瓦斯超限事故,對事故的處理即成為現場的第一要務,其他任何生產活動必須以服務于事故的處理為目的。瓦斯超限應急處理工作應遵循“先停電、后撤人、再匯報”的原則,思想上高度重視,行動上絕對統一,及時采取措施處理,減少瓦斯波及范圍,確保井下安全。
二、瓦斯超限匯報程序及組織措施
1、匯報程序:
瓦斯超限→調度室→礦長、總工程師、值班礦領導、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相關科室負責人。
2、瓦斯超限應急組織措施:
(1)瓦斯超限時,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負責及時通知現場作業人員(跟班礦長、跟班隊長、瓦檢工),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監測中心值班員及時通知值班礦長及相關人員, 5分鐘必須到達調度中心,聽從指揮。
(3)調度室負責配合值班礦長安排組織人員采取瓦斯超限措施,并組織落實、撤人、警戒工作。
(4)通風科負責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5)機電科負責瓦斯超限區域監測分站停送電工作,杜絕線路出現故障。
(6)瓦斯超限地點經采取措施后,瓦斯仍然偏高,經討論研究及時上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通風處、安監局組織人員分析進行處理。
三、瓦斯超限應急處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時必須執行以下措施:
(1)當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達到0.8%時,由當班瓦檢工負責向調度室、通風科等有關部門匯報后,同時采取措施(掛風障、充填消除積聚空間等方法)處理上隅角瓦斯,直至瓦斯濃度降到0.8%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由監控人員做好記錄備查。
(2)當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2%時,自動切斷工作面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生產,,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員,向調度室、通風科等有關部門匯報,組織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直至瓦斯濃度降到0.8%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由監控人員做好記錄備查。
(3)當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自動切斷工作面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生產,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員,向調度室、通風科等有關部門匯報,由應急小組負責組織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直至瓦斯濃度降到0.8%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由監控人員做好記錄備查。
2、掘進工作面正常作業時瓦斯超限時必須執行以下措施:
(1)當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及以上時,自動切斷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必須停止作業,撤出工作面人員,設置柵欄,并向調度室、通風科等有關部門匯報,由瓦檢工負責核準瓦斯濃度(以監測探頭和光學瓦檢儀檢查的最高值為準),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條件時,由當天值班礦領導或總工程師在礦調度室坐陣指揮,由當班瓦檢工和跟班隊長負責按措施就地排放,并做好排放記錄,直至瓦斯濃度降到0.8%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由監控人員做好記錄備查。
(2)當掘進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3.0%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及時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掛禁牌,自動閉鎖風機開關,等待救護隊采取相關措施,等掘進工作面瓦斯濃度降到0.8%以下時,并經總工程師批準,方可由采區變電所恢復局部通風機電源當班瓦斯員啟動局部通風機。
3、局部瓦斯超限時必須執行以下措施:
(1)當局部區域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該區域20米及受其影響范圍內一切作業活動,由當班瓦檢工負責采用風障等導風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濃度降到0.8%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2)當局部區域瓦斯濃度達到1.2%時,必須停止該區域20米及受其影響范圍內一切作業活動,切斷該區域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由當班瓦檢工負責采用風障等導風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濃度降到0.8%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3)當局部區域瓦斯濃度超過3%時,礦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處理正常時,必須上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通風處、安監局組織人員分析,制定排放瓦斯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進行瓦斯排放。
4、井下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必須執行以下措施:
(1)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濃度不超過0.8%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巷道內瓦斯濃度可在監測分站上查看),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4%時,由瓦檢工或機電工負責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2)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0.8%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時(巷道內瓦斯濃度可在監測分站上查看),在采取回風流停電撤人等措施后,由瓦檢工或維護電工采取點送局部通風機開關按鈕等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3)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4)停風區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8%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8%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穩定30分鐘后瓦斯濃度無變化,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的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的供電。
5、當井下發生多處瓦斯超限時必須執行以下措施:
(1)各地點瓦檢工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向調度室匯報。
(2)監測中心及礦調度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及礦總工程師匯報,并通知相關科室人員及時到調度室,分析原因,通知受影響地區人員迅速撤離,同時提出具體停電范圍、停電方法、人員撤退路線及進入災區偵查方法并立即實施。
(3)決定是否從中央變電所或地面將井下電源全部切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