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風險分析 | 安全措施 |
1 | 易燃易爆有害物質: | ①將動火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 |
②儲罐動火,清除易燃物,罐內盛滿清水或惰性氣體保護。 | ||
③設備內通(氮氣、水蒸氣)保護。 | ||
④塔內動火,將石棉布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 ||
⑤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 | ||
2 | 火星竄入其它設備或易燃物侵入動火設備 | 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道并加盲板___塊隔斷,掛牌,并辦理《抽堵盲板作業證》。 |
3 | 動火點周圍有易燃物 | ①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動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閉。 |
②電纜溝動火,清除溝內易燃氣體、液體,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 ||
4 | 泄漏電流(感應電)危害 | 電焊回路線應搭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它設備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
5 | 火星飛濺 | ①高處動火辦理《高處作業證》,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 |
②注意火星飛濺方向,用水沖淋火星落點。 | ||
6 | 氣瓶間距不足或放置不當 | ①氧氣瓶、溶解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地點之間均不小于10m。 |
②氣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溶解乙炔氣瓶禁止臥放。 | ||
7 | 電、氣焊工具有缺陷 |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
8 | 作業過程中,易燃物外泄 | 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
9 | 通風不良 | ①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應遮蓋,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劑等易燃物質的清洗作業。 |
②采用局部強制通風; | ||
10 | 未定時監測 | ①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
②采樣點應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至動火結束。 | ||
③動火過程中,中斷動火時,現場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動火前應認真檢查現場條件是否有變化,如有變化,不得動火。 | ||
11 | 監護不當 | ①監火人應熟悉現場環境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和應急技能,與崗位保持聯系,隨時掌握工況變化,并堅守現場。 |
②監火人隨時撲滅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作業,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 ||
12 | 應急設施不足或措施不當 | ①動火現場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滅火器、砂子、鐵銑等)。 |
②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進行預啟動狀態。 | ||
13 | 涉及危險作業組合,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 若涉及下釜、高處、抽堵盲板、管道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
14 | 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 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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