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及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化妝品的需求日益增長,化妝品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必備之物。遍布大街小巷的化妝品專賣店及批發市場,銷售著品種繁多、琳瑯滿目的化妝品,與人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直接關系著人們群眾的健康安全。
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這些化學產品有雙重性,合理使用能起到美容修飾作用,使用不當則會給人身健康帶來安全隱患。
藥監部門剛剛承接化妝品安全監管職責,如何順利履行新職能,有效地加強化妝品的安全監管,成為近期工作中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為全面了解化妝品經營行業質量管理情況,我局開展了全市的化妝品經營企業調查摸底,發現了存在很多問題,下面筆者結合目前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行業監管的層面進行闡述和提出解決對策。
一、監督法規體系不完善。我國對化妝品行業的監督管理很重視,由多個部門共同參與管理。衛生部門、質監部門、藥監部門、工商部門和海關,各管理部門齊抓共管,各司其責,各有一套規定,這樣多部門、多法規、多標準的監管,往往造成企業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時覺得茫然,也易形成職能重疊交叉,出現監管盲區的不良局面。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藥監部門對化妝品監管的主要職責是衛生監督。《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實施細則為1989年制定并頒布,該條例中的執法主體是衛生部門,條例未明確衛生監督和化妝品經營的定義。2010年的機構改革已明確化妝品的監管由衛生部門移交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顯然該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化妝品行業,迫切需要制定新法規來明確執法主體、衛生監督職能和監管范圍,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對化妝品批發部門及零售者的巡回監督每2年一次,且一般不采樣檢測”,指的是在對經營企業日常監督中限制進行采樣檢測,那么,對化妝品經營者的監督只能停留在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對包裝標簽進行檢查,產品的內在質量卻不能得到保障,這極大的約束了監管人員的行為,從長遠來說,也不能保障生產企業和經營者的利益,更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企業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懲罰,違法成本太低,這也是目前化妝品市場混亂的根源。
此外,由于化妝品經營企業未實行經營許可管理,化妝品經營企業多有不定時性和不確定,藥監部門對企業經營的動態信息不能實時掌握,也不利于實施有效監管。
二、監管人員嚴重不足。江西藥監系統在2002年成立之初,人員編制已相當精簡,承接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職責后,人員編制一個也沒有增加,因此,分配給化妝品的監管人員明顯不足,各地市藥監機構普遍只配備了1至2名監管人員,縣級藥監機構一般配備1名人員。這部分人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部分是之前在從事藥品監督管理人員,一部分是來自衛生部門的公共衛生監督人員,監管人員都是“半路出家”,一邊學習一邊摸索,由于各自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前者在對化妝品監管過程中會過嚴,后者則監管過松,對于化妝品這一新領域的監管都感到工作難度極大,監管責任很重,現有的水平還不能完全滿足化妝品監管崗位的需要。
化妝品經營企業點多面廣,80年代化妝品經營方式較為簡單,經營企業數量也不多,監管任務也不重,30年后的今天,化妝品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有單純的日化專賣店、保健食品化妝品直營店、商場超市,還有兼營化妝品的百貨、文具、商貿店、母嬰用品店,及輔助經營化妝品的美容美發店、旅館、賓館、洗浴中心、個體雜貨店等,數量很多,現有的人力也不能完全滿足監管的需要。
三、技術監督較薄弱。除省一級的藥品檢驗機構有一定化妝品檢測實力外,大部分地市一級檢測機構只進行了一些簡單的擴項,尚不具備對化妝品全面檢測的能力,尤其對于化妝品違禁物質、違法添加項目的檢測能力有限,即使能檢測,也無出具報告的資質。
對化妝品進行抽驗監測是加強化妝品監管的有效手段,但與藥品抽驗監測工作相比,化妝品的抽樣監測在檢驗機構、業務指導、技術規范、經費保障等方面有很大差距,在短期內尚無大規模開展化妝品抽樣監測的可能,制約了化妝品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四、化妝品從業人員素質較低。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化妝品經營不需要許可,門檻較低,只要租得起店面,任何人都可以在工商部門辦理執照開張營業,這些從業人員以初中文化居多;二是大多數從業人員從未接受過有關化妝品法律法規方面的培訓,部分人員未進行體檢,大部分企業未索證索票和登記臺賬,進貨查驗也只是簡單地核對數量,不能區分特殊用途及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清楚化妝品標簽標識應具備哪些內容;三是多年來化妝品經營行業處于監管盲區,長期的不規范經營以及松散的監管,使得從業人員只注重經濟效益,不重視產品質量,缺乏必要的產品質量意識、不了解作為一個化妝品經營者應有的責任,從而也意識不到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的重要性。
我局新承接職能后,組織人員對經營企業進行法律法規宣傳,要求企業嚴格執法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我們的規范管理無疑加大了企業的工作量及經營成本又不能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導致部分從業人員不配合檢查。
五、購進渠道較亂。化妝品經營企業規模的不同,進貨渠道各不相同。大型的商場超市,比較注重企業形象,關注產品質量,進貨渠道較為正規,多從生產企業直接購進,或者從連鎖總公司購進,能索取票據和部分證照,并驗明資質;一些門面較好的化妝品專賣店或大型美容美發店供貨商也較為清晰,一般從區域代理處進貨,供應商家數不多且比較固定,能索取票據,但不會保存;而一些小型經營者,無固定的供應商,需要進貨時到化妝品批發市場,隨機購進,未索證索票。這些小型的經營企業,未對產品進行任何查驗,無法保證產品的質量。特別是一些兼營文具化妝品等百貨的個體批發商,購進渠道更復雜,甚至有些直接通過網絡購進化妝品,沒有索取任何票據憑證。
六、化妝品標識較混亂。市面上的化妝品,包裝做得越來越好,產品質量很越來越難以保證,標識越來越不規范。一是沒有中文標識,一些商家為滿足消費者對進口化妝品的崇尚,吸引消費者購買,國產化妝品標簽以英文、日文、韓文等外文為主,中文則印在最小展示版面,甚至根本沒有中文標識; 二是一些特殊用途化妝品,未經批準即上市銷售,產品最小包裝上沒有標識批準文號,有的產品即使取得了批準文號,也是一號多用,如部分染發劑,多色系共用同一批準文號,還有的是套用別的產品批準文號生產上市。三是一些化妝品僅標注有效使用期限,未標注生產日期或批號。
解決對策
面對產品混亂、經營混亂、管理混亂,如何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化妝品行業的混亂現象,加強對化妝品經營行業的監管,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理順監管體制,完善法律法規。盡快出臺化妝品監管的法律規定,明確各部門監管責任,改變多頭監管的局面,同時,逐步完善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現行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及實施細需要完善,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適度加大處罰力度,起到對違法者應有的震懾作用。一是應明確執法主體、執法范圍和衛生監督職能,明確藥監部門僅對化妝品的衛生進行監督,而產品質量及真偽則不屬監督范圍;二是應加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管理,產品在上市之前應先進行備案,而不是上市2個月后才備案,三是應增設行為罰,對于違法事實清楚,但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的情形,應增設行為罰,對一些經營者不按規定索證索票、責令整改,對履教不改的,予以處罰。四是加大對經營企業的樣品抽驗力度,取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32條第4款。
二、加強化妝品監督力量。按照化妝品監管單位的數量增設相應數量的人員編制,并強化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以滿足對化妝品監管的需要。同時,增加財政投入,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建立信息平臺,共享網絡資源,特別是各級藥監共享化妝品生產企業信息、特殊化妝品批準文號信息以及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增添必要的監管設備與設施,改變監管手段落后的現狀。
三、開展聯合整治,規范行業秩序。鑒于化妝品的多部門監管現狀,應開展化妝品經營企業專項聯合整治,加強部門聯動,聯合工商、質監,從產品質量、衛生安全、標簽說明書等多個方面入手,全面清查化妝品行業的問題及時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從而達到震懾效果,進一步規范行業秩序。
由于化妝品經營企業未實行經營許可管理,辦理營業執照即可經營,藥監部門難以實時掌握企業信息,只有聯合工商部門,共享工商部門對企業經營的動態信息,才能有效進行監管。
四、樹立示范典型,帶動共同發展。一是“以點帶面、輻射帶動”的方式全力推進化妝品經營者的發展,將一些經營規范、產品購進渠道正規、管理人員素質高且誠信經營的企業樹立為化妝品安全示范店,日常加強對示范店的指導并通過新聞媒體、報刊等進行宣傳,以起到行業示范帶頭作用,引導其他企業按照“以誠為本、以信立業”的經營理念,自覺做到規范經營、誠信立業,共同促進化妝品經營行業的健康發展。二是實施重點單位重點管理。將商品種類較多、數量較大、客流量相對集中的大中型商場、超市、美容美發院、小商品批發市場、化妝品專賣店作為一類(重點)監管對象,小型商場、超市、藥店、賓館等單位作為二類(較重點)監管對象,將經營化妝品品種較少的洗浴中心、百貨、商貿店、母嬰用品店、雜貨店等作為三類(非重點)監管,有等級、有層次、有側重地開展監管工作。
五、加強宣傳培訓,推動形成社會管理體制。一是加強從業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借助電視、報紙、網絡以及藥品零售企業,打造普法的互動平臺。以電子屏小廣告、小標語、法制圖片展等形式,以點帶面,深入推動全市的普法宣傳工作。圍繞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及時有效地品化妝品安全知識宣傳活動,使廣大消費者經營者進一步了解化妝品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增強其法制觀念和索證意識,提升廣大群眾的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形成社會監督、執法監督的合力。
六、規范標識,凈化市場運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化妝品標簽標識內容必須真實、科學、完整,不得通過宣傳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傳的效果。從源頭治理,要求生產企業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產品標簽說明書應進一步規范,應標明化妝品名稱、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凈含量、全成分表、產品標準、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以及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注意事項與使用方法等全部內容,盡可能在產品說明書上詳細注明,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標明批準文號,產品應在上市前應經過藥監部門的備案,尤其是標簽說明書經審核后方可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