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生產工藝上,控制輸送、卸料的速度,液體流速過快,可以在管道中產生靜電避免產生靜電,控制液相流速一般取1~3m/s內。
2) 根據GB12158-2006《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和SH3097-2000《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生產場所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應設置可靠的靜電接地,如:管道應充分考慮消除靜電接地裝置和等電位跨接,所有可能產生靜電的管道和設備、如空壓機、通風裝置和空氣管道及加注漏斗、浮動罐頂、工作站臺、磅秤、金屬檢尺等輔助設備或工具,也都必須連接整體并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膠地板等的導電性亦應符合規定要求。
3) 輸送易燃液體的管道法蘭之間墊片應采用導電密封墊片或在法蘭兩側用金屬導線跨接。
4) 適當增加空氣濕度,當空氣濕度大于65%時能有效導走靜電。
5) 在裝卸物料過程中要采用防靜電膠管或在膠管上裸金屬線,并將導線與接地網(極)相連。
6) 危險化學品倉庫貯存場所和設施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靜電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并定期檢測。
7) 危險化學品儲槽上部裝卸法產生的靜電大于底部裝卸,上部裝卸采用儲槽內置管,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8) 移動設備在工藝操作或運輸之前,就將接地工作做好,設置靜電夾以消除靜電;工藝操作結束后,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才能拆除接地線。
9) 生產設備和管道應避免采用靜電非導體材料制造。所有存在靜電引起爆炸和靜電影響生產的場所,其生產裝置(設備和裝置外殼、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都必須接地,使已產生的靜電電荷盡快對地泄漏、散失。對金屬生產裝置應采用直接靜電接地,非金屬靜電導體和靜電亞導體的生產裝置則應作間接接地。
10) 靜電接地設施安裝完畢后,必須按規范要求對其進行測試,以檢測其是否能滿足規范規定的電阻值的要求。生產運行中,應經常檢查和加強對靜電接地設施的定期檢測。
11) 生產場所、儲存區域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2)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工作人員禁止穿戴化纖、絲綢衣物,應穿戴防靜電的工作服、鞋、手套;火藥加工場所,必要時操作人員應佩帶接地的導電的腕帶、腿帶和圍裙;地面均應配用導電地面。
13) 設備裝置設置接地裝置,管道及法蘭,閥門等應設置靜電跨接,對塑料管道及非導除靜電材料的回流、蒸餾等設備應采用設置鈦絲以導除靜電
14) 對裝置易燃物料的移動容器設置靜電夾以消除靜電。
15) 控制易燃物料管道內流速,控制流速每秒3米內。
16) 在靜電易引發火災場所通過增濕來減輕靜電危險。
17) 易燃場所設置靜電接地排及等電位連接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