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方法鑒別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之一性質的,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危險廢物中,較大部分是危險化學品廢物。隨著工業的發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據估計,全世界每年的危險廢物產生量為3.3億噸。由于危險廢物帶來的嚴重安全和環境污染問題,在工業發達國家危險廢物已稱為"政治廢物",公眾對危險廢物問題十分敏感,反對在自己居住的地區設立危險廢物處置場,加上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高昂,一些公司極力試圖向工業不發達國家和地區轉移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的這種越境轉移量有多少尚難統計,但顯然是在不斷增長。據綠色和平組織的調查報告,發達國家正在以每年5000萬噸的規模向發展中國家轉運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給發展中國家對全球環境和安全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危害。由于危險廢物的輸入國一般都缺乏處理和處置的技術手段和經濟能力,因此,必然會對當地的生態環境、安全和人群健康產生影響。1989年3月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于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
1、我國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理和處置概況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階段,隨之帶來了嚴重的安全和環境問題。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棄物產生量日益增加,由此引發的各類事故常有發生,危險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已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我國的危險化學品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水平較低,一方面是技術問題,有的危化品廢物缺乏有效的處理手段;另一方面是經濟問題,有的危化品廢物處理需要較復雜的工藝過程,投入很大,企業很難承受。有部分危化品生產和使用企業將廢物堆放存積在廠區內,長年不作處置,構成了很大的安全隱患。有個別企業將危險化學品廢物轉移至他處存放,特別是較偏僻的農村地區,由于當地居民缺乏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有的會取作別用,例,用作燃料等,對生態環境、人群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甚至發生火災爆炸。有的企業違法將危險化學品廢物賣給無危化品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還有嚴重的將危化品廢物傾倒在耕地和江湖海洋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例如,2004年5月安徽省滁州市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傾倒事件。南京一化工廠以每傾倒一噸危化品廢棄物500元的價格,非法與人達成協議。受托人于深夜無人時在滁州市104國道沿線區域內共傾倒101桶廢物。造成了周邊樹木及莊稼大面積枯萎,并危及了人畜。
近年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棄物的安全和環境污染環境問題已經得到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政府的重視,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和規范。有關的主要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0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1995));《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96));《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2004));《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 (1997))等。國家和地方一系列文件的頒發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廢物的安全管理、處理和處置。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方法鑒別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之一性質的,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危險廢物實行預防為主、集中控制,全過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擔治理的防治原則,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全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關、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交通、港務(航)監督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職權范圍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均需建立管理制度,一般對危險化學品廢物的處理和處置的管理要求如下:
1)貯存、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進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當地縣以上環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朮部門負責把本企業產生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
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送往企業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部門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兼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運輸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7)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8)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9)劇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交物資回收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
10)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11)轉移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由企業安全技朮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辦理廢棄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
12)安全技朮部門負責制訂在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
13)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技朮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經理和當地縣以上環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3、危險化學品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方法
通常,危險化學品廢物有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生物處理等三大類處理方法,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一般采用填埋方法。常用的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理方法列于表1中。
1、我國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理和處置概況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階段,隨之帶來了嚴重的安全和環境問題。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棄物產生量日益增加,由此引發的各類事故常有發生,危險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已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我國的危險化學品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水平較低,一方面是技術問題,有的危化品廢物缺乏有效的處理手段;另一方面是經濟問題,有的危化品廢物處理需要較復雜的工藝過程,投入很大,企業很難承受。有部分危化品生產和使用企業將廢物堆放存積在廠區內,長年不作處置,構成了很大的安全隱患。有個別企業將危險化學品廢物轉移至他處存放,特別是較偏僻的農村地區,由于當地居民缺乏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有的會取作別用,例,用作燃料等,對生態環境、人群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甚至發生火災爆炸。有的企業違法將危險化學品廢物賣給無危化品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還有嚴重的將危化品廢物傾倒在耕地和江湖海洋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例如,2004年5月安徽省滁州市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傾倒事件。南京一化工廠以每傾倒一噸危化品廢棄物500元的價格,非法與人達成協議。受托人于深夜無人時在滁州市104國道沿線區域內共傾倒101桶廢物。造成了周邊樹木及莊稼大面積枯萎,并危及了人畜。
近年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棄物的安全和環境污染環境問題已經得到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政府的重視,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和規范。有關的主要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0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1995));《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96));《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2004));《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 (1997))等。國家和地方一系列文件的頒發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廢物的安全管理、處理和處置。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方法鑒別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之一性質的,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危險廢物實行預防為主、集中控制,全過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擔治理的防治原則,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全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關、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交通、港務(航)監督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職權范圍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均需建立管理制度,一般對危險化學品廢物的處理和處置的管理要求如下:
1)貯存、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進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當地縣以上環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朮部門負責把本企業產生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
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送往企業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部門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兼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運輸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7)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8)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9)劇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交物資回收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
10)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11)轉移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由企業安全技朮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辦理廢棄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
12)安全技朮部門負責制訂在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
13)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技朮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經理和當地縣以上環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3、危險化學品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方法
通常,危險化學品廢物有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生物處理等三大類處理方法,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一般采用填埋方法。常用的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理方法列于表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