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2、新建、改建、擴建、搬遷氫氧化鈉項目必須全部采用離子膜法生產工藝。
3、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隔膜法氫氧化鈉生產裝置(資源綜合利用方式除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不再換發。
4、液氯生產推薦采用無氨液化等先進工藝,逐步淘汰氨冷凍鹽水液化工藝。
5、液氯包裝必須采用液下泵等先進工藝,嚴禁采用氣化器液氯包裝工藝。
6、新建液氯儲罐廠房必須密閉。
7、應當設置事故氯氣吸收處理裝置,具備24小時連續運行能力并具有處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動力和控制系統供電采用雙電源供電并具有自動切換功能。
8、液氯鋼瓶充裝必須采用自動充裝系統;在液氯鋼瓶充裝、儲存區域應當配備死瓶處理、移動式抽空裝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應急處理設施。
9、液氯槽車充裝必須符合液氯汽車罐車充裝站設計規范。
10、氫氧化鈉控制系統必須配備UPS不間斷電源;電解、整流、氯氫處理采用安全互聯鎖停車系統。
11、電解、氯氣干燥壓縮裝置、液氯儲罐、鋼瓶充裝、事故氯裝置等直接反應排放氯氣尾氣處理的裝置必須配備有害氣體監測探頭等泄漏自動監控設施。
12、新建氫氧化鈉生產企業的液氯儲罐區的總儲存量應當不大于企業正常3天液氯生產量的總和。
13、液氯儲罐和液氯氣瓶的儲存安全應當符合《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2008)和《液氯使用安全技術要求》(AQ3014-2008)中的有關規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的管控條件。
14、有關企業和運輸單位要依法辦理液氯的準購證、運輸準運證,嚴格液氯安全使用管理,嚴控液氯運輸距離,原則上液氯運輸半徑不超過500公里。
15運輸液氯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必須安裝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車載監控終端,并與國家或各省市的安全監管應急平臺聯網。
16新建氫氧化鈉企業應當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水平。
17、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安監總管三〔2011〕191號)要求,到2015年底,現有氫氧化鈉生產企業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