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庫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是:
1.動火作業票(證)。禁火區內動火時,應辦理動火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方案、安全措施。動火作業手續不齊,安全措施沒有落實,動火內容、地點變更,動火作業時間過期等都不準動火。
2.協作聯系。動火作業前應由審批單位通知協作作用單位和相關單位,有關動火作業的設備、部位、時間和協作(調)內容;動火單位應主動與協作和相關單位聯系,協調有關事宜;動火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應共同組織各項動火作業,落實安全措施,并做好全面記錄。
3.拆遷封堵。凡是可以拆遷至非禁火區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作業的設備、零部件等,不應在禁火區內動火,盡量減少在禁火區動火的工作量。拆遷設備、零部件后的孔洞應立即封堵,以防油品流失或油氣散發。
4.隔離封堵。凡與動火設備、工藝管路相連的運行設備、工藝系統都必須可靠隔離封堵,以防油品、油氣泄漏到動火設備、工藝管路和動火作業場所;必要時應將動火區與其他區域用防火墻等措施隔開,防止油品、油氣竄入動火作業現場遇火星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周圍10m內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劑、潤滑油、未清洗的盛放過易燃液體的容器、木框、棉布等都應移至安全場所。
6.滅火措施。動火期間作業點附近的水源應充足,不中斷;滅火器材數量足夠,性能好;按安全措施派消防車和消防人員到現場,并作好滅火的充分準備。
7.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主要是油氣檢測、分析,危險區域范圍判斷。一般在動火前30min進行,如動火中斷30min以上應重新分析。分析數據應做記錄,分析結果應填寫分析化驗報告,并簽字。重要的動火作業應留試樣保存到動火結束之后,從理論上講,爆炸性混合氣體濃度小于爆炸下限時不會發生燃燒爆炸事故。但考慮取樣的代表性,分析化驗的誤差,測試分析儀器的靈敏度,場所各部位油氣濃度的不均勻性等因素,動火合格標準為:國內要求小于爆炸下限的4%,國外標準有的取爆炸下限的20%。
8.檢查監護。根據動火作業性質、范圍及場所的重要程度,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程度,檢修作業指揮機構、項目和安全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按照動火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逐項檢查落實,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動火現場的指揮和監護人,交待安全事項。
9.動火作業
(1)動火作業應由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無合格證的人員不得獨立從事焊接工作。
(2)動火時應注意火星飛濺方向,采用不燃材料擋板來控制火星,防止落入危險區域。
(3)高處動火作業時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或乙炔氣瓶不得泄漏,兩者間距不小于5m,距明火10m以上。
(5)電焊機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連接牢固。禁止用鐵棒代替接地線或搭接于固定接地點,接地線應接在靠近焊接處的設備上,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6)動火作業超過半小時以上,應檢測現場油氣有無變化。
(7)在動火作業中,相鄰設備一般應停止收發、罐裝等作業,以防逸散的油氣威脅安全。
(8)動火作業中如遇跑油或大量油氣逸散等不正常情況時,監護人員即令停止動火。恢復正常,重新進行動火分析、辦理動火手續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
(9)動火作業中如遇六級以上大風時,一般不應在高處動火,也不宜繼續動火。
(10)動火作業結束時,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做到不遺留火種,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