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當前隨著城市環境保護要求的不斷提高,潔凈能源(液化石油氣、煤氣、天然氣)的大量使用,商業、服務業建筑物特別是高層商業、服務業建筑內使用普遍,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但是由于燃氣場地設置的不合理、安全措施的設計、施工不規范及操作不當等原因,火災、泄漏及爆炸等嚴重事故屢有發生。
2液化石油氣使用場所獨立瓶組間防火間距的問題
隨著城市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城市的商業、服務業得到了大力發展,商業、服務業建筑物的使用性質頻繁變化,由于建筑物產權的原因,多數建筑物未配套設置城市燃氣管道,使用方便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在建筑物內使用極為普遍,我國現行的有關技術規范涉及的條款為:
2002年版的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簡稱《燃氣規范》)第6.6.6條、第6.6.7條、第6.6.8條規定:當瓶組供應系統的氣瓶總容積小于1m3(相當于8個50kg氣瓶)時,可將其設置在建筑物附屬的瓶組間或專用房間內;當超過1m3時,應將其設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獨立瓶組間內,獨立瓶組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如表1所示;在第6.7.17條、第6.8.2條及第6.10.2條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采取的通風措施及電氣防爆要求。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簡稱《高規》)第4.1.11條規定了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設集中儲瓶間的要求,儲瓶間與高層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如表2所示,并對設置緊急事故切斷閥、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及電氣防爆提出了要求。
針對上述兩個技術規范,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場所主要反映在獨立瓶組間的設置位置,即防火間距的問題。筆者經過市場調查了解到,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商業、服務業場所的瓶組間的總儲氣量大多數為1m3-2m3(由于商業市場的頻繁變化,其使用總氣量的控制很難具體確定),規范要求設置的獨立瓶組間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至少在8-10m。在我國城市化發展進程加快的今天,城市特別是大城市和沿海經濟發達、人口稠密地區的用地日益緊張,在商業、服務業繁華地帶設置獨立瓶組間與民用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是無法實施的。
我國有關燃氣的安全技術規范中涉及的防火間距,是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和參考國外資料、規定的基礎上設定的,至今仍采用加大燃氣設施的防火間距這種消極(被動)防護理論,主要技術指標缺乏科學依據,較少強調科技和質量等技術措施。在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應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的防護措施來解決現實出現的問題(積極主動預防)。如歐美、澳洲和日本等國采用高新技術以確保安全,以實驗數據為依據確定保證安全必須采取的技術措施,并根據不同級別和技術措施來確定不同的安全距離。
筆者認為,對于民用建筑燃氣使用場所,在嚴格控制總使用量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民用建筑物的性質和采取的技術防范措施來確定獨立瓶組間與民用建筑物不同的防火間距問題。建設性的思考:在控制總儲量不超過2m2的范圍內(基本上包括了民用建筑物使用石油液化氣儲量的使用總量),采用設置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和聯動控制總輸氣管道上緊急事故切斷閥、防爆排風機、自動滅火設施及電氣設計按現行的GB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等先進科學的技術措施,獨立瓶組間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以不限。這也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的防護措施,采取積極主動預防措施的體現,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