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在召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單位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就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已被納入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十一五”規劃綱要指出:建立安全生產指標考核體系,到201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礦商貿就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及安全生產問題。
針對目前國內重特大事故頻繁發生的狀況,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同志曾經多次就安全生產問題作出批示。這一切都表明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問題是相當重視的。近年來,每年均下派多個督查組或檢查組到地方、進企業督導、檢查。工作組在現場時很難發現問題,工作組一走,一切依舊。究其原因,乃是企業與政府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就因為信息不對稱,導致政府監管成本增加,全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依然得不到有效整改,這不由得我們不用經濟學的方法,從企業的角度來分析“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應措施消除“信息不對稱”現象。
2 政府監督企業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政府對于企業安全管理的監督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其中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對信息優勢)的市場參加者稱為代理人,在安全管理中也就是企業;掌握信息少(或處于信息劣勢)的市場參加者稱為委托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現象。
中國在市場經濟不斷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一些高危的勞動密集型行業由于暴利的誘惑,吸引了過多的企業進人,這些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為牟取暴利必然要突破安全生產防線違規作業,同時又要想方設法隱瞞封鎖違規違法信息以逃避懲罰。而隨著我國經濟活動主體的多元化、經濟活動范圍的擴大化。使得政府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難于發現這些問題,加劇了安全生產監管信息不對稱的情況。
所謂信息不對稱指的是當市場的一方無法知道另一方的行為或無法獲知另一方行動的完全信息,亦或觀測和監督其成本高昂時,交易的雙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等同的。
經濟學中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按傳統觀點,產生信息不對稱的原因有4種。其一是專業分工導致人們只了解自己專業內的信息.對其他專業內的信息掌握就不夠完全;其二是交易雙方由于所擁有和支配的資源有限從而導致所擁有的信息是有限的;其三、信息的獲得是有成本的,當獲得信息的成本高于所得收益,人們會應“得不償失”而放棄信息獲取,從而造成信息不對稱;其四,信息不對稱是由于信息優勢方的信息壟斷所致,即信息擁有方因不愿意把部分信息公開,而造成消費者或投資者不了解信息。
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并直接導致安全生產監管的失靈或監管的低效率。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中,由于信息、監督和執行問題常常難以解決,安全生產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
3 有關信息不對稱的經濟學分析
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委托-代理問題是由于政府的安全監管部門不能確知企業的行為而產生的問題,它是指企業追求他們自己的利潤最大化而以犧牲安全生產為代價。
委托-代理問題的產生與下列2個因素有關
一是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與企業目標的不一致性;二是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企業之間信息的不對稱性。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監管成本最小化的目標通常需要通過企業的行為來實現,但是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的目標并非總是企業的目標。如政府的目標在于企業安全生產,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而企業的目標卻可能是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并因此減少在安全生產上面的投人。如果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完全監督企業的行為,就可以防止企業的偷懶和卸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