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通常是指在化工企業界定的禁火區內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在化工生產中,設備的安裝維修、技改更換,往往離不開動火作業,而化工企業動火作業時又大多存在著易燃易爆的介質,且往往又是一邊生產,一邊動火,稍有不慎很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給企業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可以說化工企業的動火作業是一項技術性強、要求高、難度大、頗具風險的特殊作業。因此,做好化工企業的安全動火工作,是每一家化工企業至關重要的大事情。現據本人多年來的工作實踐,將有關化工企業安全動火的技術措施淺述如下,供大家參考。
一、拆離作業。把禁火區內需要動火的,能拆卸拿離的設備、管道及其附件,從主體上拆下來,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動火,動火作業完后再裝回原處。這是一種安全可*的動火方法,但應注意,拆離的設備、管道及其附件內如積有易燃易爆物料、污垢或殘渣的,仍應按要求清洗。
二、隔離遮蓋。將要動火的設備、管道及其附件和相關連的運行系統作有效的隔離,如在管道上加堵盲板,加封頭或拆掉一節管子等,隔絕易燃易爆的物料和氣體進入動火作業點。注意不要用簡單的關閥、水封方法代替隔絕。同時還要注意周邊崗位生產是否有易燃易爆的氣體產生,特別是上風處,如果有,應禁止動火或停止生產。動火前應對設備的槽、鍋、罐口進行遮蓋,防止電火花濺入;或將焊接作業區周圍用不燃材料進行四面包圍以控制火星飛濺;遮蓋時應考慮周到,凡火星能濺及的地方都要進行遮蓋,包括容易被人忽視的排污溝、窨井口等。
三、現場清理。動火前要清理現場,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動火前應把動火點下方和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轉移至安全地方,現場應清理打掃干凈。凡電火花可能到達的地方都要轉移,特別是高處作業,電火花隨風飄曳或碰到物體進行二次拋濺,濺落點很難判定。這種情況下的現場,應考慮得特別周到,易燃物能轉移的應盡量轉移,不能轉移的應用不燃材料嚴密遮蓋,并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地面應打掃干凈,油污的設備或地面要進行揩擦沖洗。
四、清洗置換。凡盛(用)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槽桶、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都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清洗置換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A、清水置換。能適用于水或易被水洗滌的介質,可用清水一次或多次清洗置換。
B、蒸氣置換。一般清水難以洗滌的物料及介質可以用蒸氣沖洗,如遇冷凝固、結塊或油狀類的物料、殘渣、污垢等。
C、空氣置換。用鼓風機、排風扇或其它空氣置換設備,置換掉可燃氣體。
D、惰性氣體置換。根據需要,有條件的也可用氮氣、二氧化碳等惰性氣體置換。
五、分析監測。不管采取何種方法清洗置換,都要干凈徹底不留死角,并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檢測分析要準確,取樣要有代表性,當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應取其下部;當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應取其上部;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清洗置換后的時間都不能停頓太長,一般不超過半小時,時間過長應及時進行取樣分析,超標的應再次置換。
六、檢查確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后,一定要認真檢查確認,這一關很重要。檢查確認一般由動火單位的負責人、崗位值班長、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和安全員等人參加,檢查是否按規定進行了現場清理、隔離遮蓋、清洗置換的同時,還應檢查:
1、動火設備能打開的蓋、孔等是否都已經打開。禁止在密封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動火。
2、動火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焊接作業的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電焊機要設置獨立的電源開關;氧氣、乙炔氣皮管要連接牢固,無破損、無漏氣;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接零)進行保護,電焊工具要絕緣良好,禁止使用破損的焊炬和電纜及失靈的減壓器。
3、是否做好了相應的搶救后備措施。如在缺氧、有毒的環境中作業時,應備有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安全帶(繩)、梯子等救生器材。在易燃易爆的環境中作業時,應備有滅火器、水帶等消防器材。在酸堿等腐蝕性較強的環境中作業時,應備有大量的清水。此外,還應備有相應的急救用品,以便急時備用。
七、辦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各項準備工作正確無誤后,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如入槽、鍋內作業,還要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進一步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落實防范措施。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的動火負責人或安全員負責辦理,動火證應寫清楚動火地點、動火對象、動火方式(內容)、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動火起止時間、動火前應落實的安全防范措施、動火級別、監火人,對復雜項目還應有組織實施人、動火分析人和崗位值班長等詳細內容。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進行審批。動火證上的內容應如實填寫并落實到位,切不可敷衍了事搞形式,更不準怕麻煩未經批準擅自動火。對危險性小,作業內容簡單的一般性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簽字,經安全主管部門的領導批準;對具有一定危險,技術要求稍高的一級動火作業,除由動火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初審和安全主管部門的領導復檢外,須經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如遇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應由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動火單位負責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監火人、動火分析人、安全員、廠長或總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到動火現場會簽審定。動火證填寫完畢,相關人員應在動火證上簽字,各負其責。
動火證應一式二份,一份交動火執行人,一份由安全主管部門留存。一份動火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不準轉讓、涂改和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證的有效期一般為24小時,超過時間的應重新辦理。
八、專人監火。動火點所在單位或動火單位應選派責任性強、有動火經驗、熟悉現場情況、掌握一定消防技術的人員擔任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工作,隨時撲滅動火現場飛濺的火花,如發現動火不符規范,應予以糾正,如發現有可燃氣體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通知動火執行人停止動火,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相應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離崗,不準兼作其他工作。特殊危險的地方動火作業時,監火人應由安全員擔任。
九、各司其責。現場清理、隔離遮蓋、清洗置換及動火前應落實的相關防范措施等,由動火單位負責;動火工具的安全性能、器具好壞及按規作業由動火執行人負責;動火準備工作是否到位,相應的防范措施是否落實的檢查確認工作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負責;動火結束后的現場清理由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負責;動火過程中的安全作業由安全員負責監督;動火證的批準人對整個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十、其它事項
①、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的要求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②、在狹小的槽、鍋內作業時,不能同時多處動火。
③、高處作業時,不準上下層同時動火;不準將氧氣瓶、乙炔氣瓶放在電火花濺及的地方,不準放在正在生產的設備、管道、輸電線的垂直下方和放在烈日下爆曬。
④、氧氣瓶、乙炔瓶之間應有5米以上的安全間距,不得*近熱源,與明火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十一、善后保障。動火結束后的現場清理,往往容易被人忽視。動火結束后,動火執行人應關掉電源、氣源,搬離動火設備,同監火人或安全員一起檢查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凡電火花可能涉及到的地方都要進行過細的檢查,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動火時間過長,中途休息間斷、離開時也要進行現場檢查,不要忽視。
化工生產易燃易爆物品多,氣體介質復雜,具體操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發布的《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結合實際謹慎操作,千萬不可麻痹大意,違章蠻干,冒險作業。只有嚴格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做好認真過細的防范工作,才能杜絕和預防可能發生的事故,確保化工企業生產安全、發展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