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爆破安全保證措施
參與爆破施工人員必須有國家頒發的上崗證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使用木質炮棍裝藥;裝藥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和沖擊;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使用銅或木桿處理;
2、人員裝藥與鉆孔不得平行作業。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
3、爆破作業時統一指揮:根據施工條件,每日放炮次數,時間明確規定;警戒要統一行動;
4、爆破時所有的人員應撤至不受有害氣體、震動飛石傷害的地點。
5、裝藥時嚴禁火種,無關人員和機具等均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周邊眼間隔裝藥,用膠布包扎在竹片上固定牢實。
6、雷管段數量、裝藥量大時,爆破指揮人員應先明確分工,自上而下分區分段裝藥各負其責,防止混段和漏裝,禁止超量裝藥。
7、遇有下列情況禁止裝藥:工作面巖面破碎未及時支護。
8、裝藥完畢,工作面所有的機具、材料撤離,經檢查無漏裝,炮口堵塞完后進行網絡連接(采用簇連),網絡連接好后,應專人檢查是否合格,經確認連接無誤,人員機具已撤至安全地帶即可起爆。
9爆破施工注意事項:
(1)嚴禁明火點炮,所有爆破、導火線長度均不少于1.2m。
(2)無水時,開挖邊墻基礎或水溝施工,炮眼數量少可使用火花起爆。火花起爆時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炮不宜超過5個。一人點炮超過5個或多人點炮時應先點燃信號雷管,信號雷管引燃完時間應比第一個炮眼爆炸時間至少提前60秒。當信號雷管引爆時,爆破工必須離開工作面。
(3)起爆后才準工作人員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準進入工作面:有無瞎炮及可疑現象; 有無殘余炸藥及雷管。
(4)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炮,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燈均應搬至安全地點。
(5)爆破器材的領取必須由有合格證的人員辦理,一定要帳物相符,雙方簽字。每次裝藥完畢后未用完的爆破器材立即退回庫房,并辦理清庫簽字手續。
二、 火工品庫安全保證措施
㈠、火工品儲存
1、工區負責人對本工區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負總責,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
2、參與爆破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把責任落實到人。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體。
3、涉爆人員記錄在冊,實行檢查追究制。
4、庫房看守、保管員要選擇政治覺悟高、責任心強、無煙灑嗜好的人員擔任看守、保管員;禁止使用年齡偏大的人員擔任看守、保管員。
5、爆破員、安全員、看守員、保管員要持證上崗,無證人員禁止從事爆破作業工作。
6、工區要將涉爆人員名單上報審查審批后方可上崗操作。
7、嚴格清退制度,禁止將使用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生活區宿舍或藏匿、買賣、饋贈他人,換取他物,一旦發現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8、對當日當炮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時送回庫房存儲。嚴禁未經批準,將本工區的爆炸物品挪用他區使用。確需要調配的經公安分處同意,物資部門開據內部調配單,方可辦理。
9、未經公安部門同意,不得擅自銷毀爆炸物品。
10、庫房要按照規定建設,配備滅火、防盜報警器材,安裝防雷避雷設施;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儲存爆炸物品。嚴禁庫房超標準存放。
11、庫房看守、保管員不得少于二人;配備防護器材。
12、庫區嚴禁閑雜人員逗留、玩耍。
㈡、使用
1、嚴禁將爆炸物品用于非本工程外。
2、爆破作業時,放炮要有作業記錄;每炮完畢,爆破作業人員將爆破作業現場記錄交安全、值班人員簽字后備查;記錄數字要大寫。
3、安全人員要核查領取到現場的爆炸物品是否與申請數量相符。
4、裝炮過程中,嚴禁煙火、嚴禁撞擊、嚴禁使用鐵器搗炮眼;嚴禁一邊鉆空一邊裝藥。
5、每排炮作業完畢及時將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入庫。
㈢、申請領取
1、由工區按照每日使用計劃量,填寫申請審批表,經工區長(項目經理)簽字后到局指公安部門簽字備案后到物資部門開據出庫通知單,保管員憑物資部門開據的出庫通知單,辦理出庫登記手續后方可發放物品。未經批準不準發放。
2、庫房保管員對出庫爆炸物品要嚴格登記,按照要求詳細登記編號和數量,嚴禁漏登或不登。
3、每個工區(班組)必須指定一名安全人員專人至庫房領取爆炸物品,專人簽字。
㈣、購買辦理使用手續
1、根據施工需要,定點設庫;統一標準建庫。
2、爆炸物品由局指統一采購分配。
3、按照地方公安部門要求,統一辦理使用、儲存、購買和運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