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在企業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⑵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運輸爆破器材。
⑶裝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①應有專人在場監督,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②應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③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④雷管箱內的空隙部分,應用泡沫塑料等柔軟材料塞滿;⑤嚴禁磨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⑥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額定載重量度2/3。其它爆破器材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⑦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⑧用吊車裝載爆破器材時,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過設備能力的50%;⑨遇雷雨或爆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⑩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有明顯的信號:白天應懸掛紅旗或警標,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⑷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在行駛途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①有押運人員;②按指定路線行駛;③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④車船用帆布覆蓋,并設有明顯標志;⑤非押運人員不準乘坐;⑥氣溫低于10攝氏度時運輸易凍的硝化甘油類炸藥或氣溫低于零下15攝氏度時,運輸難凍硝化甘油類炸藥,必須采取保溫防凍措施;⑦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高敏感度的爆破器材時,車廂和船艙底部應鋪軟墊。
⑸用汽車運輸爆破物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①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并在出車單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用于運輸爆破器材”;②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質,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③汽車行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超過40km/h;在揚塵、起霧等能見度低時,速度減半;④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時,兩臺汽車的距離不小于50m;上坡或下坡時不少于30m;⑤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地方;⑥寒冷地區的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⑹人工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的規定:①夜間運輸應保證運輸路途中有足夠的照明;②炸藥與雷管應分別裝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內;③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放;④不得提前班次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中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