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安全設計必須符合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修訂版)、GB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修訂版)、GB50160-9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1999年修訂版)等國家、標準及其他相關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不同的生產裝置其安全設計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下面僅就某些具有共性的方面作簡單介紹。
(1)區域規劃與工廠總體布置
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應根據本企業及其相鄰的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及危險特性,結合地形、風向等自然環境,以及交通、經濟等社會條件,合理布置。廠址宜選擇在位于鄰近城鎮或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于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下游。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①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②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③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④車站、碼頭(按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⑥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⑦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此外,工廠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也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工廠總平面,應根據工廠的生產流程及各組成部分的生產特點、危險特性等,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功能分區,集中布置。可能散發可燃、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區、全廠性污水處理場等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山區或丘陵地區,還應避兔布置在窩風地帶。汽車裝卸站、液化烴罐裝站、甲類物品倉庫等機動車輛輛頻繁進出的設施,應布置在廠區邊緣或廠外,并宜設圍墻獨立成區。采用架空電力線路進出廠區的總變配電所,應布置在廠區邊緣。工廠總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工廠主要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生產區的道路宜采用雙車道;若為單車道應滿足錯車要求。工藝裝置區、液化烴及可燃液體儲罐區、裝卸區及危險化學品倉庫區應設環形消防車道。可燃性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與消防車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2)防火防爆、防塵毒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防火間距、安全疏散以及防爆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采用防火保護層,并根據可能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汽的火災危險性,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散發爆炸危險性粉塵或可燃纖維的場所,應采取防止粉塵和纖維擴散和飛揚的措施,其廠房宜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封閉式廠房的采暖、通風和空調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設備、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同一建筑物內,應將人員集中的房間布置在火災危險性較小的一端。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辦公室和生活間等,應布置在裝置的一側,并位于爆炸危險區范圍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