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液化石油氣的密度比空氣大,其相對密度d=1.55~2.08(空氣等于1),故在低于地面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輸送和使用時,泄漏的液化石油很容易在地下積聚,當達到一定的濃度并迂明火后,便會產生爆燃事故,故在一般情況下,不宜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敷設液化石油氣管道和使用液化石油氣。
近10多年來,國內深圳等城市的多棟商業建筑受條件限制,已開始在地下一層輸送和使用液化石油氣,并取得了一定經驗:在修訂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時,也收集了一些國外標準和法規,現將國內外情況介紹如下。
一、國外標準和法規的規定
1、美國國家標準《壓力管線規程》STD·ASME·B31—1985(1999):設有強制通風時,LPG系統可設置在地下室。
2、日本消防法、燃氣事業法和液化石油氣法對特定地下街、地下室等部位使用城市燃氣和液化石油氣時報警器的設置規定,詳見日本《燃具安裝標準及實施指南》—1995。
3、日本通產省28號告示(1986)對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氣的規定,詳見日本通產省《特定燃具安裝、監督的有關法律、法規集》。
二、國內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1、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規)報批稿規定
5.4.1—1規定: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GB50045—95(2001年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規)規定
4.2—2規定:除液化石油氣做燃料的鍋爐外,鍋爐的總蒸發量不應超過6T/h,且單臺鍋爐蒸發量不應超過2T/h;鍋爐房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并應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
3、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燃規)報批稿規定
(1)、10.2.22規定: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凈高不宜小于2.2m。
2) 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房間換氣次數不得小于3次/時,并應有事故機械通風設施,其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時。
3) 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設備。
4) 應用非燃燒體的實體墻與電話間、變配電室、修理間、儲藏間、臥室、休息室隔開。
5) 應按本規范第10.8節規定設置燃氣監控設施。
6)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并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要求。
7)當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一起敷設時,應敷設在其他管道的外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