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儲油量計量
儲油量計量是指在某一時間內,對油庫或聯合站儲罐內的儲油量進行計量。儲油量計量一般采用大罐檢尺的計量方法。大罐檢尺的標準條件、基本要求、計量參數測取規定和油量計算按GB9110《原油立式金屬罐計量油量計算方法》執行。
1.工作計量器具
(1)計量罐。必須有在有效檢定周期內的容積表(分米表、小數表、容積>1000m3的計量罐還要有靜壓力容積增大值表)及檢定合格證書和量油口總高度值。
(2)量油尺。量油尺必須選用帶有銅質量重錘的鋼卷尺,錘重為750g,最小分度值為1mm,必須有在有效周期內的檢定合格證書。量油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
①尺帶扭折,彎曲及鑲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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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計量罐計量器具的有關規定
(1)最低液位。立式金屬計量罐,罐內液位高于出口管線上邊緣300mm左右為最低液位;浮頂罐內液位高于起伏高度200mm左右為最低液位。
(2)排放計量罐底游離水。交油計量罐:交游前應先排放計量罐低游離水。排水應緩慢進行,當從放水管(或放水看窗)見到比較明顯的油水混合液時停止放水。收油計量罐:低液位檢測之后至高液位檢測之前,絕不允許排放罐底游離水。
(3)計量罐內液面穩定時間。油罐收油或者發油結束后,尤其是收油罐內液面波動較大,加之油內氣泡和液面上的油沫不能馬上消除,所以,需要穩定一段時間方能檢尺。同時,油罐在進油過程中產生大量的靜電荷,積聚靜電的衰減也需要一定時間。經實踐證明,檢尺前液面穩定時間不能少于30min。
(4)計量有效時間。計量罐最末一次計量到進行交油或收油作業的時間間隔超過8h,必須重新計量。
3.檢尺要求
(1)必須在規定的檢尺點下尺;
(2)原油宜檢空尺。用量油尺檢測計量罐內油品液位,其測得值應準確讀到2mm;
(3)檢尺要做到下尺穩、提尺快、讀數準,先讀小數,后讀大數;
(4)檢尺要進行多次,取相鄰兩次的檢測值相差應不大于2mm。兩次測得值相差為2mm時,則取兩次測得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計量罐內液位高度;兩次測得值相差為1mm,則以前次測得值作為計量罐內液位高度。
(5)測量罐內原油高度時,當尺帶下端(包括重錘)浸入油內時停止下尺,并使上部尺帶的刻度與檢尺點邊沿對準讀數,讀數的數值為下尺數。把尺提出罐外后再讀取尺帶浸入油內的數值,為此浸油度數,則油高等于總高減去下尺度數加上浸油讀數。
(6)油罐發油后要檢后尺,再次進油時,必須重新檢尺,不能用后尺代替再次浸油前的檢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