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加油站實施消防安全檢查過程中,筆者發現許多加油站存在這樣的情況:
實例一:加油站站房、加油區在同一個地平面上,但加油站的油罐所處位置地平面比站房所處位置的地平面要低將近3米。為了達到設置地下罐的要求,站方在緊鄰油罐的四周,用實體墻將油罐圈起,然后用細沙填埋。
實例二:加油站站房、加油區、油罐均在地面以上,但油罐被一堵實體墻圍起,油罐與實體墻最短距良不足2米,油罐與實體墻之間的空隙均采用沙土填埋。
以上兩個實例,均被認為,經過這樣處理的油罐應該就算是地下油罐了。據筆者所見,這一做法目前在各地并不少見。筆者認為如此理解“地下液體儲罐”的概念是不正確的。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1987)對“地下液體儲罐”一詞的定義是:“罐內最高液面低于附近地面(跟離儲罐4米范圍內的地面)最低標高0.2米者。”定義中強調了罐體中的液面必須低于儲罐周圍4米范圍內的地面0.2米。從這一定義里我們可看到對地下液體儲罐埋地要求應從兩方面考慮:
一是履蓋層厚度。按對規范的理解,儲罐周圍4米范圍內均應為履蓋層。這也就說,即便是用實體墻將油罐圈起,也必須將油罐周圍至少4米范圍內的場地全部圈進去,并用細沙填埋;
二是履蓋層強度。履蓋層的強度可以理解為履蓋層的抗沖擊能力。即一旦儲罐發生爆炸,履蓋層可最大限度地把爆炸沖擊力降到最低限度,以此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弱爆炸所產生的沖擊波對周邊物體的破壞。通常,履蓋層的厚度與儲罐可能產生的爆炸沖擊波強度是成正比關系的,但對于履蓋層厚度與儲罐容量之間的關系,目前在我國尚無規范或行業標準加以明確。但像以上實例的做法,僅僅是砌實體墻,沒有任何加固處理,其抗沖擊能力是非常薄弱的。
結合實際工作經驗,筆者認為,在油罐埋地處理如采用以上作法的話,會產生以下四個不利因素:
一是不利于消除油罐爆炸后形成的爆炸沖擊波,容易導致周邊物體、設施的嚴重破壞;
二是一旦油罐起火爆炸,油罐內的液體就很容易突破覆蓋物的防護,四處漫溢,導致火災迅速蔓延,擴大火場面積;
三是萬一如果罐體產生滲漏,容易使滲漏的油蒸汽在短時間內揮發逸出,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
四是油罐內液體的溫度受環境溫度變化的影響較大,這類罐體在夏季高溫季節不可能進行噴水降溫,從而使罐內液體晝夜溫差過大,會產生“小呼吸”現象,不利于油罐的安全。
此類問題,在各地加油站的建設中并不少見。筆者認為應正確領會規范的精神,以避免火災隱患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