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及動火的危險性
在化工企業中,凡是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種的作業都屬于動火作業。如焊接、切割、熬瀝青、烘烤、噴燈等明火作業;鑿水泥基礎、打墻眼、開坡口、砂輪機打磨、電氣設備的耐壓試驗等易產生火花或高溫的作業。凡在禁火區內從事上述作業,都需要辦理動火證審批手續,落實安全動火措施。檢修動火具有很大的危險性。檢修動火必須制定嚴格的安全規定,高度重視動火作業的安全。
(2)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的劃定
化工企業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接、切割、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a.距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m。
b.室內固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通暢。
c.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能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在任何氣象條件下,固定動火區內的可燃氣體含量必須在允許含量以下。
d.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并配有適用的、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
e.固定動火區的劃定,應由車間(科室)申請,經防火、安技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禁火區。一般認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況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學物質的場所都應劃為禁火區。一般而言,廠內除固定動火區外,其它均為禁火區。
需要在禁火區動火時,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禁火區內動火,應根據危險程度進行等級劃分,并根據危險等級確定相應的動火審批人,以確保動火的嚴肅性。
(3)動火的安全規定和措施
為了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必須嚴格遵守動火的安全規定。
a.動火作業的一般要求:
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為此,動火時需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按規定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按“動火證”的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必須在“動火證”批準的有效時間范圍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動火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二是檢查和落實動火的安全措施。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與運行系統可靠隔離;還可將動火區與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隔離,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