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 87,2001年版)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等法規、規范,對數十家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現狀進行了安全評價,所到之處,確實感到問題不少。由于這些企業建設時普遍未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科學論證和設計,在區域規劃與總體布置、工廠總平面布置、建筑構造、工藝及設備布置、電氣及儀表、消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事故隱患,必須進行徹底整改。有些企業問題相當嚴重,已無法通過整改來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只能選擇搬遷或停產。
現將本人在安全評價中發現的上述各方面的主要問題整理如下。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出現在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帶有普遍性,可供評價人員在進行安全評價時引起重視,也可供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在自我整改中參考。
一、區域規劃與總體布置不符臺規定
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等,其周邊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有的附近就是居住區,有的附近有學校、村莊和場館等公共設施。這些裝置(廠房)或設施必須考慮結構調整或搬遷。
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6-87,2001年版)(以下簡稱《建規》)第3.3.8條的規定,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不宜小于50m;參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以下簡稱《石規》)第3.1.7條的規定,工藝裝置或設施與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和村莊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與相鄰工廠(圍墻)的距離不應小于50m;參照《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SH3093—1999)第2.0.l條的規定,石油化工裝置或設施與居民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基本要求是大于500m,以避免毒物泄漏、火災爆炸,殃及居民。
二、工廠總平面布置不符合規定
1.存在的問題
工廠普遍未作總體規劃和設計,廠區布置較亂,各建筑物見縫插針,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主要有:
(1)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之間的間距;
(2)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與辦公樓(屬民用建筑)之間的間距;
(3)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與鍋爐房之間的間距,
(4)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建筑物之間的間距;
(5)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間距;
(6)甲類物品庫房,甲、乙類液體儲罐,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與廠外道路間距等不符合規范要求,
(7)廠區圍墻與廠內建筑的間距不足。
2.整改措施
上述司題可參照《建規》和《石規》的要求進行整改,其規定如下:
?、俑鶕妒帯芬幎ǎ杭最惞に囇b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30m(石油化工裝置)或≥25m(煉油裝置);甲、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25m(石油化工轉置)或≥30m(煉油裝置);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20m(石油化工裝置)或≥15m(煉油裝置)。根據《建規》的規定:甲類廠房之間及其他廠房之間的間距≥12m。
?、诟鶕妒帯芬幎ǎ杭住⒁翌惞に囇b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與全廠性重要設施之間的間距≥35m和≥30m(獨立的分變電所、車間辦公室等,可減少25%)。根據《建規》的規定:甲、乙類廠房與辦公樓(屬民用建筑)之間的間距≥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鄹鶕妒帯芬幎ǎ杭?、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與明火及散發火花地點之間間距≥30m和≥25m。根據《建規》的規定:甲類廠房與鍋爐房(明火散發地點)之間的間距≥30m。
④根據《石規》規定: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甲、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由一個罐區的總儲量決定(15—50m),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間距根據一個罐區的總儲量決定(l5—40m),與全廠性重要設施之間的間距根據一個罐區的總儲量決定(20—50m)。根據《建規》的規定: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甲類廠(庫)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間的司距≥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間距根據一個罐區的總儲量決定(25—50m)。
?、莞鶕妒帯芬幎ǎ杭最愇锲穾?棚)或堆場與甲、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30m和≥25m。根據《建規》的規定: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間距,根據儲存物品的類別和儲量決定(12—30m),與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間距根據物品類別和儲量決定(25—40m),與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50m。
?、薷鶕妒帯芬幎ǎ杭?、乙類工藝裝置或沒施與廠外公路(路邊)與變配電站(圍墻)之間的間距≥20m和≥50m。根據《建規》的規定甲類物品庫房、甲、乙類液體儲罐距廠外道路(路邊)≥20m,甲類廠房距廠外道路≥15m。
?、吒鶕妒帯芬幎ǎ杭?、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與廠圍墻(中心線)之間的間距≥10m和≥8m。根據《建規》的規定:廠區圍墻與場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⑧根據《石規》規定:工廠內的裝置、罐區及廠內重要設施之間的安全間距,要逐項計算核對。常見問題:
a)儲罐區無防火堤;有些防火堤的高度不夠;泵房及裝卸鶴管與防火堤之間的距離不足。
b)廠房(庫房)與宿舍等生活輔助設施合建, 一層為甲類廠房(庫房),二層為宿舍等;甲、乙類廠房與甲、乙類庫房或宿舍為一棟建筑或緊鄰。
4)甲類廠房、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附近有電力架空線通過,有的公路與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按《建規》和《石規》要求: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甲類廠房、庫房,甲、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附近與電力架空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丙類液體儲罐不應小于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