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的處置,是指將危險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處置危險廢物的辦法主要有地質處置和海洋處置兩大類。海洋處置包括深海投棄和海上焚燒。陸地處置包括土地耕作、永久貯存或貯留地貯存、土地填埋、深井灌注和深地層處置等幾種,其中應用最多的是土地填埋處置技術。海洋處置現已被國際公約禁止,但地質處置至今仍是世界各國最常采用的一種廢物處置方法。
1.填埋法
土地填埋是最終處置危險廢物的一種方法。此方法包括場地選擇、填埋場設計、施工填埋操作、環境保護及監測、場地利用等幾方面。其實質是將危險廢物鋪成一定厚度的薄層,加以壓實,并覆蓋土壤。這種處理技術在國內外得到普遍應用。土地填埋法通常又分為衛生土地填埋和安全土地填埋。
(1) 衛生土地填埋
衛生土地填埋是處置一般固體廢物,而不會對公眾健康及環境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種方法。主要用來處置城市垃圾。
(2) 安全土地填埋
安全土地填埋是一種改進的衛生填埋方法,也稱為安全化學土地填埋。安全土地填埋主要用來處置危險廢物。因此,對場地的建造技術要求更為嚴格。如襯里的滲透系數要小于10<SUP>-8</SUP>cm/s,浸出液要加以收集和處理,地面逕流要加以控制,還要考慮對產生的氣體的控制和處理等。
此外,還有一種土地填埋處理方法,即淺地層埋藏法。這種方法主要用來處置低放射性廢物。
土地填埋法與其他處置方法相比,其主要優點是:此法為一種完全的、最終的處置方法,若有合適的土地可供利用,此法最為經濟;它不受廢物的種類限制,且適合于處理大量的廢物;填埋后的土地可重新用作停車場、游樂場、高爾夫球場等。缺點是:填埋場必須遠離居民區;回復的填埋場將因沉降而需要不斷地維修;填埋在地下的危險廢物,通過分解可能會產生易燃、易爆或毒性氣體,需加以控制和處理等。
2.焚燒法
焚燒法是高溫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綜合過程。通過焚燒可以使可燃性的危險廢物氧化分解,達到減少容積,去除毒性,回收能量及副產品的目的。
危險廢物的焚燒過程比較復雜。由于危險廢物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比較復雜,對于同一批危險廢物,其組成、熱值、形狀和燃燒狀態都會隨著時間與燃燒區域的不同而有較大的變化,同時燃燒后所產生的廢氣組成和廢渣性質也會隨之改變。因此,危險廢物的焚燒設備必須適應性強,操作彈性大,并有在一定程度上自動調節操作參數的能力。
一般來說,差不多所有的有機性危險廢物都可用焚燒法處理,而且最好是用焚燒法處理。而對于某些特殊的有機性危險廢物,只適合用焚燒法處理,如石化工業生產中某些含毒性中間副產物等。
焚燒法的優點在于能迅速而大幅度地減少可燃性危險廢物的容積。如在一些新設計的焚燒裝置中,焚燒后的廢物容積只是原容積的5%或更少。一些有害廢物通過焚燒處理,可以破壞其組成結構或殺滅病原菌,達到解毒、除害的目的。此外,通過焚燒處理還可以提供熱能。
焚燒法的缺點:一是危險廢物的焚燒會產生大量的酸性氣體和未完全燃燒的有機組分及爐渣,如將其直接排入環境,必然會導致二次污染;二是此法的投資及運行管理費高,為了減少二次污染,要求焚燒過程必須設有控制污染設施和復雜的測試儀表,這又進一步提高了處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