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乙炔的危險性分析,使用乙炔時必須注意以下安全要求:
(1)不得超過安全規則規定的壓力極限,如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工作壓力不得超過0.15兆帕(MPa)。
(2)不得超過安全規則規定的溫度,如發生器發氣室的乙炔溫度不得超過90℃.水溫不得超過80℃。
(3)裝盛乙炔的容器和管道需保持良好的冷卻條件,例如,在給發生器灌水時,必須達到規定的水位,以保證有足夠的冷卻用水,又如發生器不得在夏季烈日下曝曬等。
(4)在操作使用乙炔發生器或在有乙炔存在的車間、庫房等場所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煙火。
(5)裝盛乙炔的容器或管道應遠離火源,以防噴濺的火星點燃乙炔,造成事故。安全規則規定,乙炔發生器與火源距離不得小于10米(m)。
(6)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注意避免在容器或管道(如發生器罐體、氣瓶、乙炔或氧氣膠管)里形成乙炔與空氣(或氧氣)的爆炸性混合氣。
(7)在氣焊、氣割操作中,一旦形成了乙炔與空氣(或氧氣)的爆炸性混合氣(如加入電石后在發生器的發生室里、發生回火的膠管里、或者在焊補的燃料容器里等),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將混合氣徹底排除后,才能進行焊割或焊補動火。
(8)乙炔不得與銅、銀等金屬長期接觸、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如管接頭、閥門、襯墊及其它附件損壞時,不得用銀和銅制造的備件替換。
(9)不得用水銀溫度計插入乙炔發生器。
(10)應及時地驗分析乙炔的雜質含量。安全規則規定,乙炔的磷化氫含量應低于 0.08%(體積)。
(11)在電石與水接觸前.應先用氮氣吹掃發氣室,將空氣排出。
(12)浮桶式發生器浮桶放入定桶里的操作。應注意人體的頭部及其它部位,不得處于浮桶上方,以保證安全。
(13)地面上的電石粉末,不得用水沖洗,以免磷化氫自燃著火。
(l4)裝盛過乙炔的容器和管道,特別是乙炔發生器,即使是停用過多時的空桶,也不得隨便進行焊補和加熱。要嚴防火星等火源落入空桶。
(15)限制乙炔管道的直徑是防爆的一種技術措施。在安全規則中對不同壓力的乙炔管道直徑做了規定。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換用大直徑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