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建立作業人與監護人有效可靠的聯絡方式。
2.在進入罐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其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相連的設備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應掛牌標識。
3.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4.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h)。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h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分析報告單應附在作業許可證存根上。
5.進入罐內作業應嚴格執行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結束后,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交驗。
7.進入罐內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罐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人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8.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前,應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9.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但嚴禁向內充氧氣。
10.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防止通氣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新鮮空氣的上風口,并有專人監護;11.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12.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