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購具有相應設計、制造資格的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其產品必須附有制造廠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和當地壓力容器監檢機構簽發的“監檢證書”。
(2)壓力容器使用前必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申領使用證,否則嚴禁使用。
(3)壓力容器應根據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爆破片裝置),其排放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以保證在其最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對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等安全附件要進行定期校驗。
(4)氣瓶充裝單位應經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5)氧氣管道的管徑、管材、閥門、法蘭、敷設、壓力試驗應符合《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91)的要求。
(6)在役壓力容器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對于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監督使用標準三級的壓力容器,必須要在最近一次大修中治理升級;評定為五級的容器應按報廢處理,決不能再繼續使用;停用2年及以上的壓力容器,需要重新啟用時,要進行再次檢驗,確認合格后才能使用。
(7)液氧儲罐設置安全閥和超壓、超液位報警。
(8)根據設備特點和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每臺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理方法,確保在任何工況下壓力容器不超壓、超溫運行。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9)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
(10)液氧儲罐采取防雷接地,避免遭受雷擊引起爆炸。
(11)氧氣儲罐投入使用前須進行強度試驗、氣密性試驗、除銹脫脂吹掃干凈并在內壁涂好不燃防銹涂料。
(12)液氧儲罐不準滿罐,最大充裝量為幾何容積的95%。
(13)嚴禁液氧儲罐的使用壓力超過設計壓力。
(14)液氧儲罐采取防止日曬雨淋的措施。
(15)定期檢查儲罐保溫措施,防止絕熱功能喪失引起液氧儲罐超壓爆炸。
(16)液氧氣化器設置安全閥。
(17)液氧泵與氣化器間設安全保護聯鎖裝置。
(18)液氧泵應設出口壓力、軸承溫度過高聲光報警和自動停車裝置。
(19)充裝間與液氧泵間應有可靠的充裝聯系信號,在充裝間設有液氧泵緊急停車按鈕。
(20)鋼瓶充裝前應進行安全檢查。
(21)灌瓶間、空瓶間和實瓶間,均應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22)充裝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設置充裝超壓報警裝置保證氣瓶充裝達到折合20℃時的壓力不準超過氣瓶允許的工作壓力;
2.壓力表、安全閥應定期校對保持靈敏準確;
3.使用后的瓶內必須留有0.5MPa以上的剩余壓力;
4.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m3/h,且充裝時間不少于30min,開關閥應緩慢進行,充填場各部均應禁油嚴禁煙火;
5.氧氣充裝臺所用工具接頭、閥門應采用銅質材料;
6.充裝時所用密封材料由不燃和不產生火花材料制作;
7.嚴禁在壓力下修理或擰動氣瓶的零部件;
8.充裝間或氧氣瓶著火時應立即切斷氧氣的來源,積極組織搶救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9.充裝氧氣氮氣氬氣氫氣等氣體時不準漏氣;
10.為限制氣瓶充氣速,度同批充裝氣瓶數量不準隨意減少,也不準在充裝中途插入空瓶充裝;
11.氣瓶充裝過程中應經常使用手觸摸瓶壁的方法巡回檢查瓶壁溫度是否正常,異常者立即停止充裝。充氧時,氣瓶溫度不得高于60℃。
12.氧氣和氫氣必須采用防錯裝接頭、充裝夾具,防止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混充混裝。
13.使用中的各種氣瓶嚴禁改變涂色,嚴防錯裝、錯用;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14.氧氣瓶最高充裝壓力14.7MPa。
15.檢查人員、充裝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