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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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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劇毒物品的管理,防止中毒事故的發生,保衛國家經濟建設、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劇毒物品的制造、貯存、運輸、銷售、使用,除軍事系統以外,均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管理的劇毒物品范圍如下:
(一)氯化物類;
(二)砷化物類;
(三)汞化物類;
(四)生物鹼類;
(五)磷化物類;
(六)其他與上述劇毒物品性能相似,并經公安機關核定的劇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