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向國家環保模范城市汕頭市亮出了“黃牌”,要求汕頭市務必于2006年底前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各項考核指標,否則將撤消其“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稱號。
為使國家環保模范城市保持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先進性,國家環保總局于去年9月開始對已命名三年的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進行全面復查。汕頭市于2000年獲得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稱號。根據工作安排,2004年11月對汕頭市進行了現場復查。復查中發現汕頭市行政轄區調整后,在鞏固和深化創模成果、通過創模管理手段帶動周邊地區環境質量改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對照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的27項考核指標,有5項指標未達到要求,有4項指標因資料、數據欠缺,無法認定是否達標。
國家環保總局日前下發了《關于對汕頭市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復查所發現問題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汕頭市迅速采取措施,加快新擴城區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強化工業污染防治和城近郊結合部的環境管理,限期達標。
截至2004年12月底,共有44個城市獲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稱號,3個城區獲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區。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的活動已成為創模城市政府執政為民、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正確政績觀的具體體現,成為創造最佳人居環境和創造最佳投資環境的重要載體。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強調,已命名的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要保持自己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先進性。國家環保總局將繼續對已獲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稱號的城市進行復查,并依據復查結果對三年中穩定達到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各項指標的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予以免檢,并給予通報表揚;對復查不合格的城市提出警告、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甚至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