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12月13日在海南博鰲指出,環境影響評價是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國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各項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切實履行責任,把好項目環評審批關,嚴肅處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尤其對未經過環評審批就擅自開工的項目要依法嚴懲。
潘岳是在出席第一屆環境影響評價國際論壇開幕式時講這番話的。潘岳說,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事業誕生近30年來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正式實施,表明具有中國特色的環評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建立。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圍繞國家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調整,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的方針,促進了清潔生產和達標排放,有效地控制了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在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局部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
潘岳說,必須清醒認識到,中國環境形勢總體惡化的趨勢仍在持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面臨的形勢也不容樂觀,存在諸多方面的問題:一是一些地方對科學發展觀認識不到位,對循環經濟的理念理解不深。有的地方為發展經濟,在招商引資中不管項目有無污染,只要來投資就批準。有的地方領導出面干預,限期辦理相關手續;二是不依法行政,執法不嚴現象屢禁不止。個別地方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中存在“首長意志”、“先上車,后買票”等違法現象。有的環保部門甚至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廠址選擇明顯錯誤的項目也予以審批;三是環評工作質量亟待提高。有些環評單位不堅持科學評價,不敢以客觀的事實和科學的數據說話,將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結論推給審批部門,甚至極個別的環評單位弄虛作假,編造、偽造數據,或者隱瞞事實,使環評流于形式,喪失了第三方咨詢機構起碼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潘岳指出,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面臨壓力很大,任務艱巨。他就如何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講了四點意見:
一是嚴格環保準入,落實中央宏觀經濟調控政策。針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高耗能行業以及今年以來出現的電站項目盲目投資等現象,各級環保部門應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要求,嚴格執行環保準入,切實把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關。
二是切實依法行政,樹立法律制度權威。對未按規定履行環評報批手續,未批先建的項目,一律責令停止建設,依法處罰;對未按規定同步建設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或未按規定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一律責令停止生產;對化整為零或拆分報批的項目,地方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和越權審批;對不依法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不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和發現建設項目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報告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賠償經濟損失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健全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促進環境決策民主化。要全面引入信息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由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直接聽取項目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學術團體或社區、村委會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由項目所在地人大、政協或群眾團體征求可能受影響地區公眾的意見。國家環保總局在審批重大項目和環境敏感項目時,也將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接受公眾的監督,并完善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切實將公眾意見落實。
四是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隊伍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水平。一旦發現評價單位違規承接環評業務,或者弄虛作假、編造數據等違規行為,環保總局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評價項目負責人等相關責任人,將按規定取消其環境影響評價個人資格。要引入競爭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在公平競爭中共同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水平。鼓勵技術能力強的評價單位發展壯大,淘汰技術水平不高、工作敷衍塞責的評價單位,同時歡迎國外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入中國環評市場。
據悉,第一屆環境影響評價國際論壇12月13至15日在海南博鰲舉行,本次論壇的主題是“環境影響評價未來十年”,將圍繞“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劃與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三個議題展開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國際影響評價協會主席Richard Fuggle出席了此次論壇并作主旨發言。
附件:十類不得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12月13日在海南召開的第一屆環境影響評價國際論壇上公布了十類不得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
這十類項目是:(1)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2)列入國務院清理整頓范圍,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鐵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等項目;(3)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等區域,影響生態環境和污染環境的項目;(4)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項目;(5)位于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內的項目;(6)占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或者建設在自然保護區外圍地帶,但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和生態功能的建設項目;(7)原有設施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不能通過“以新帶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實現“增產不增污”的項目;(8)環境污染嚴重,產品質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項目;(9)在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無法通過區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減污染負荷的項目;(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以及“兩控區”污染防治規劃、三峽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中污染治理項目沒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的新、擴、改項目。
潘岳是在出席第一屆環境影響評價國際論壇開幕式時講這番話的。潘岳說,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事業誕生近30年來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正式實施,表明具有中國特色的環評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建立。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圍繞國家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調整,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的方針,促進了清潔生產和達標排放,有效地控制了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在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局部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
潘岳說,必須清醒認識到,中國環境形勢總體惡化的趨勢仍在持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面臨的形勢也不容樂觀,存在諸多方面的問題:一是一些地方對科學發展觀認識不到位,對循環經濟的理念理解不深。有的地方為發展經濟,在招商引資中不管項目有無污染,只要來投資就批準。有的地方領導出面干預,限期辦理相關手續;二是不依法行政,執法不嚴現象屢禁不止。個別地方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中存在“首長意志”、“先上車,后買票”等違法現象。有的環保部門甚至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廠址選擇明顯錯誤的項目也予以審批;三是環評工作質量亟待提高。有些環評單位不堅持科學評價,不敢以客觀的事實和科學的數據說話,將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結論推給審批部門,甚至極個別的環評單位弄虛作假,編造、偽造數據,或者隱瞞事實,使環評流于形式,喪失了第三方咨詢機構起碼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潘岳指出,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面臨壓力很大,任務艱巨。他就如何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講了四點意見:
一是嚴格環保準入,落實中央宏觀經濟調控政策。針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高耗能行業以及今年以來出現的電站項目盲目投資等現象,各級環保部門應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要求,嚴格執行環保準入,切實把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關。
二是切實依法行政,樹立法律制度權威。對未按規定履行環評報批手續,未批先建的項目,一律責令停止建設,依法處罰;對未按規定同步建設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或未按規定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一律責令停止生產;對化整為零或拆分報批的項目,地方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和越權審批;對不依法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不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和發現建設項目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報告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賠償經濟損失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健全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促進環境決策民主化。要全面引入信息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由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直接聽取項目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學術團體或社區、村委會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由項目所在地人大、政協或群眾團體征求可能受影響地區公眾的意見。國家環保總局在審批重大項目和環境敏感項目時,也將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接受公眾的監督,并完善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切實將公眾意見落實。
四是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隊伍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水平。一旦發現評價單位違規承接環評業務,或者弄虛作假、編造數據等違規行為,環保總局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評價項目負責人等相關責任人,將按規定取消其環境影響評價個人資格。要引入競爭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在公平競爭中共同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水平。鼓勵技術能力強的評價單位發展壯大,淘汰技術水平不高、工作敷衍塞責的評價單位,同時歡迎國外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入中國環評市場。
據悉,第一屆環境影響評價國際論壇12月13至15日在海南博鰲舉行,本次論壇的主題是“環境影響評價未來十年”,將圍繞“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劃與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三個議題展開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國際影響評價協會主席Richard Fuggle出席了此次論壇并作主旨發言。
附件:十類不得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12月13日在海南召開的第一屆環境影響評價國際論壇上公布了十類不得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
這十類項目是:(1)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2)列入國務院清理整頓范圍,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鐵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等項目;(3)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等區域,影響生態環境和污染環境的項目;(4)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項目;(5)位于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內的項目;(6)占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或者建設在自然保護區外圍地帶,但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和生態功能的建設項目;(7)原有設施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不能通過“以新帶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實現“增產不增污”的項目;(8)環境污染嚴重,產品質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項目;(9)在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無法通過區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減污染負荷的項目;(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以及“兩控區”污染防治規劃、三峽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中污染治理項目沒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的新、擴、改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