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l)實行充裝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2)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稱重衡器要設有超裝警報和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槽車直接向氣瓶灌裝;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5)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
(6)操作人員應相對穩定,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充裝液化氣體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嚴格按照有關的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充裝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稱量衡器的準確度和靈敏性等,符合要求才可使用。
(3)充裝前應將瓶內余氣抽空,然后空瓶稱重,校對是否與瓶上鋼印標記重量相符。核實后,接上充裝卡頭,定好稱重衡器的充裝重量再進行充裝。
(4)如果充裝《汽瓶安全監察規程》中未列入充裝系數的液化氣體時,應按液化氣體充裝系數的計算方法,制定本單位的標準,并報當地勞動部門校準。
(l)實行充裝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2)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稱重衡器要設有超裝警報和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槽車直接向氣瓶灌裝;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5)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
(6)操作人員應相對穩定,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充裝液化氣體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嚴格按照有關的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充裝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稱量衡器的準確度和靈敏性等,符合要求才可使用。
(3)充裝前應將瓶內余氣抽空,然后空瓶稱重,校對是否與瓶上鋼印標記重量相符。核實后,接上充裝卡頭,定好稱重衡器的充裝重量再進行充裝。
(4)如果充裝《汽瓶安全監察規程》中未列入充裝系數的液化氣體時,應按液化氣體充裝系數的計算方法,制定本單位的標準,并報當地勞動部門校準。